分巡道、地方縣衙職掌的變動,刑獄司法權力的析分交割,諸般則例的調整變化,雷瑾一一批示交辦,不消多說。
“嗯?西家行?這些西洋鬼子也來湊什麼熱鬧?”
雷瑾順手拿過一個手摺,掃了一眼手摺上的摘要“引黃”(詳見注),感覺有些奇怪,這本手摺的稟啟之人並非西北幕府的正式官僚,而是文官學院、吏士學校所延聘的律學教授(專講帝國法例,幕府律令)、儒學教授、西洋教授(全為西洋傳教士)、醫學教授、兵學教授、陰陽教授(專講陰陽堪輿風水之學)、蒙古教授(專講蒙古之典章制度風俗文化)、清真教授(專講清真教之風俗文化)、博士(此指博通諸子百家之士)、助教、學正等等一幫兒準官僚聯名稟啟上折,足足有十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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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代通政使司每呈進章奏,都有內容提要,並別書於後,謂之貼黃;將章奏實封,並於外封書寫事目,謂之引黃,大略如此。
明末則以黃紙把事由寫出,貼在奏摺前邊,叫做“引黃”,再用黃紙把內容摘要寫出,貼在奏摺後邊,叫做“貼黃”。皇帝可以先看引黃和貼黃,不太重要的奏摺就不必詳閱全文。此制仿宋時貼黃之法,其好處是自撮節要,粘原本進覽,便於皇帝執要審閱。
明代通政使司之職權,至明朝中葉為宦官所侵,通政使司如同虛設。小說此處借用了明之故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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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幕府承襲歷代以來的公牘文書舊制,一向規定因事稟啟一事一折,條陳稟啟上同時列出幾件事的並不多見,雷瑾只掃了一眼手摺上的“引黃”,就知道不只這一本手摺,而是有幾本手摺同時上呈。
翻看了一下還剩下的公牘,果然還有議“農社”,議“贖身條例”,等幾個摺子,都是議論‘幕府’,亦即雷瑾剛剛指示更名的“長史府”正在著手實施的幾宗新政。
有鑑於剛剛過去的那場暴亂,是由僱工叫歇和奴僕索契發端,在深入查訪和深思起因緣由之後,長史府的幕僚們認為僱工和奴僕之所以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煽動利用,實是生計較為困苦,沒有保障,民有怨氣的緣故,並還因此提出“黃老之術”本來就不是純然清靜無為之道,正所謂‘無為而無不為’,故而治民理政亦應當有所為有所不為,黃老之術雖曰不爭而爭,雖曰知白守黑,雖曰知雄守雌,雖曰天人合一,然而“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目的還是要取得“善勝”,“善應”,“自來”,“善謀”的結果,所以要‘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則是因為力量總是有限,不可能什麼事情都去插上一手,因此要懂得節制,最好只做力所能及勝任愉快的事情,譬如官府可以較好的治理管制城鎮,但很難有效的直接管制數以十萬計的鄉村,那是任何官府都難以承擔的重負,只有間接的透過代理人自治管制才是合理的。
所謂的“西家行”就是按照堵不如疏的認識,滿足僱工們齊行叫歇時提出自組‘西家行’的要求,允許僱工根據西北幕府早已頒佈的《會社條例》,自願組成‘西家行’,可以依照一定章程與東家和行會就口糧工錢、燒埋喪葬、急難接濟等事項討價還價,當然這其中同時也擬訂有許多的限制前提條件,以保障東家和行會的利益;
所謂的“農社”亦是與‘西家行’相彷彿,只是針對的是零散農戶和佃農而言,而農莊僱工則可以比照“西家行”之律條行事;
這兩條新規例其實是從《會社條例》中自然引申出來的兩條,不算是新擬訂法例,主要著眼點還是在於利用“西家行”和“農社”制衡並削弱強宗大族、邊番豪酋在地方上的勢力,並且使僱工、自耕農戶的怨氣有個疏導宣洩處,增加西北幕府控制西北局勢的手段。
而所謂“贖身條例”雖然是因為奴僕以暴力索取賣身契而起,長史府卻不完全是單純的應對‘索契’,因為此次暴亂中若干沒有被處決斬首的僱工和奴僕都被一律充軍為苦役,對這些人的處置因為要與軍法軍令相一致,尤其是與軍法賞格中的條文一致,所以單獨創行此《贖身條例》,允許因罪充軍者以軍功或(和)戰利品自贖,富家奴僕凡無過失不違律法者皆許其自願納銀自贖,另外主人傢俬設夾棍私刑酷虐奴僕查實有據者,亦許有司依律責罰奴僕之主人,並追取身契,恢復遭虐奴僕的平民身份,等等。
這些新頒佈實施的條文、條例,自然都是事先呈文,取得了雷瑾同意的。
這些“教授”“博士”為何要上摺子?
思忖片刻,雷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