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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捶死獄中”,論罪不當,“重囚稱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獄,執法不阿。如《明史·虞謙傳》記載仁宗時,虞謙為大理寺卿、呂升為少卿,能“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又《明史·馬森傳》載,馬森為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廷稱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時也受到權臣的制約,不能公正治獄,《明史·王用汲傳》載,萬曆時,王用汲為大理少卿,遇法司議胡檟、龍宗武殺吳仕期案,定胡、龍二案犯謫戍。用汲認為量刑不公,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檟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謫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從用汲之言,可是閣臣申時行等則認為仕期自斃,宜減等。這個依法本該判處死刑的案犯,就以謫戍從輕發落,可見在封建社會,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維護法律尊嚴的。

明代的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法司”,國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會審。但是中期以後,大理寺執法之權被奪,實際上只能核閱案卷而已。

七、詹事府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圖籍,召四方名儒訓導太子、親王。不久,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