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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成立江蘇、安徽二省,均設布、按兩司,省制就比較合理而完整了。

◎府

明代初年,改諸路為府。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為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後來一律定為正四品。全國之府共有159個。每府設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設,正七品)。下屬有經歷司,設經歷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設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司獄司,設司獄一人。《明史·職官志四》說:“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軍紀、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推官理刑名,贊計典。經歷、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有關文書,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選任府州縣官時都先賜給布疋、銀兩,稱為“養廉”,使其到任時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明會要·職官十三》引鄭曉《今言》載,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詔中書省:“自今除府州縣官,賜銀十二兩,布六疋”。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視地方官吏的選授,據《世法錄》記載: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諭吏部曰:古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