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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部分

通謂之官田,其餘謂民田。”李巖侃侃而談,顯然他做了充分的準備,事實上是這次賑災讓他觸動很深,所以在我的授意下開始從法律的層面上研究土地政策。

正像李巖所說明朝所謂的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於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官田,從產生依據看,包括皇帝的個別賜予、依法令設立(如屯田)、依官職取得為官服務的(如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為公益目的(如學田);但是,從權屬看,則包括國有土地(如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莊)、官僚貴族所有土地(如賜乞莊田)。這一點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國“官”與“公”之間的一種無法區分的曖昧關係。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買賣的土地,經過元末戰爭,大批土地荒蕪,戰亂又導致大量流民,明王朝為恢復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採取了鼓勵墾荒,扶植自耕農的政策,因而地權趨於分散,自耕農所有佔相當大比例,這部分土地屬於民田。

而明代土地的權屬格局是在官府主導下構建起來的。朝廷有權宣佈任何一片土地為官田,明初為財政目的抄沒江南民田即為一例,發展屯田和鼓勵墾荒扶植自耕農的政策也反映了官府對土地的直接分配,所以,官府行為是土地資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之一。其次是民事流轉,明代法律明確規定,官田“不許私自典賣”,民田得以典賣、繼承、贈予等方式流轉,明中葉以後,土地流轉頻繁,有“田宅無分界,人人得以自買自賣”之說,民間典賣土地,自行立契,按則納稅。但是,土地的民事流轉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間慣例的限制,主要是在典賣田宅時,本族、本宗、本姓的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民田的賣方不得自由選擇買方,而買方如不具有與賣方同族、同宗或同姓的身份,則無權購買。這便是明朝的土地政策了。

因該說朱元璋擘畫下的明朝帶著不少烏托邦的色彩,他要把一個地跨數百萬英畝土地的國家整肅成一個嚴密而又均勻的體制。在我看來,維持廣泛的小自耕農經濟,輔以黃冊裡甲制度的嚴密管制,透過徵派賦役養活國家機器,可能就是朱氏烏托邦的實質內容。但是,這個烏托邦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積重難返的地權困境。一方面,開國之初廣泛的小自耕農經濟在中葉以後便被不可遏止的地權集中浪潮所吞噬,土地集中導致了越來越多的流民,產生大量佃農,地主憑藉土地壟斷對佃農進行過度盤剝。另一方面,明初按地權分散狀態設計的賦役制度日益失效,官府不斷膨脹的財政需求和無法遏制的非法征斂成為民間社會的不堪承受的重負,晚明的財稅改革已經無力醫治這一深入制度骨髓的惡疾,國家機器的敗壞已無法挽回。農民的赤貧和財稅制度以及國力的衰微是互為因果的,於是,我們便看到中國傳統社會自我矯正機制的自然啟動——農民暴動和外族入侵導致朝代更迭。然而,週期性的改朝換代並沒有帶來任何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實質進步,每一次大動盪都回到原來的起點,歷史呈現出原地踏步式的惡性迴圈,沒有哪個專制王朝能夠走出地權的困境。

“顯然這種制度是存在弊端的,尤其是官府行為,它無法保證個人的私有財產,即土地的合理分配,直接導致了皇室成員、勳威、貴族藉助政治特權大肆侵奪官田和民田,皇莊和貴族地產迅猛擴張;官僚地主利用職權強佔民田;軍官、豪強、內監瓜分屯田,化公為私,甚至役使屯丁。當然所謂的私田制度也存在很多弊端,貴族、官僚地主以接受“投靠”的方式兼併土地;地主利用高利貸兼併自耕農土地;人民為躲避苛重的賦役不得不賤售土地。而上述憑藉政治特權進行的掠奪,動輒幾百頃,幾千頃(如皇莊的擴張),其規模和速度都遠遠超過一般地主以購買方式進行的土地兼併,所以這種制度必須進行徹底的改革。”李巖繼續說道,作為開場白,他說的十分精彩,顯然是在這上面是沒少下功夫。

“元度,要解決目前的民生問題,最重要的就是解決土地兼併問題,而土地兼併的根源就是土地私有和土地可以買賣,因而我認為反兼併的根本對策應是土地國有化,即由政府直接分配土地,土地禁止買賣。”徐光啟輕易是不離開朝鮮的,但是這事關整個中國今後的民生,他還是拖著老弱的身軀乘船來到了南京,這裡有他太多沒有實現的理想,而今天由於我奇蹟般的崛起,而使得這一切都成為可能,他能不重視麼,所以在決定今後的土地政策上,他最先發表自己的意見。

“老師說的是,土地兼併和地權集中的最主要原因是:特權階層憑藉法外特權進行掠奪;以及,身份性賦役制度和沉重且無法預見的賦役負擔導致自耕農破產,以致他們被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