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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的假設——、說給他聽。

“我沒辦法讓那些警探相信我,確定這是一樁連續殺人案。他們說的也有道理,這些受害者的各方面條件都不完全相同。一個被槍殺,其他則不是。她們住的地方散佈各地,並不是很集中。”

“喂!喂!等等,你全錯了。首先,你描述的這些事實都是依據行為模式的原理做推論的。”

“沒錯。”

“相似的行為模式有助於推演案情,但看似不同的行為卻也可能有共同處。犯罪者可能以電話的區域號碼做為第一步去選擇受害者,再用他們自己的其 他偏好去進行下一步。他們有可能用繩、用刀、用斧或是槍;有時盜取受害者的財物,有時則什麼也不拿。我曾研究過的一個傢伙,他每次殺人都用不同的兇器 你還在聽嗎?”

“喂。”

“同一犯罪者的行為模式不會永遠相同。這些傢伙在每次的犯罪過程中學習,他們從中學會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殺人越多,他們的技巧就越好。”

“越來越變態。”

“另外,現場突發的意外也會影響犯罪者的行為,改變他的計劃。譬如有電話鈴響、鄰居的經過,或是預備的繩索斷了,都有可能讓他臨時做改變。”

“我明白。”

“別誤解了行為模式的定義,些微的差異是可以被接受的。我們也常常會針對行為模式做研究。”

“你們做什麼研究?”

“我們研究儀式。”

“儀式?”

“我的某些同事稱之為‘簽名’,或是‘留名片’。很多犯罪者會在多次的犯案裡建立起他們獨特的習慣,從中建立信心,並且相信這些習慣可以幫助 他們避免風險,不會被逮到。但是心理異常的犯罪者會有特別暴民的習慣,這些人的心裡充滿著怨氣,驅使他們做出許多詭異的暴力行為,甚至於設計特別的行為步 驟,在這樣的虐待過程中宣洩心裡的怨恨,這就是我稱其為儀式的原因。”

“這些儀式有什麼不同?”

“通常犯罪者會先控制住受害者,再用各種方法去羞辱他們。所以你可以發現,受害者的年齡、外型並不見得是被害的關鍵,他們只不過是犯罪者的出氣簡。我曾有個犯人,他殺害的物件從7歲到80歲都有。”

“那你要怎麼追查下去呢?”

“從他對待受害者的方式著手。他是用襲擊的方式還是言語的挑釁去接近受害者?有沒有肢解屍體?做案現場有沒有奇怪的佈置?是否帶走任何東西?”

“但兇手也會因突發狀況而改變他們的儀式,不是嗎?”

“當然。不過他們靠進行這些詭異的儀式來化解心裡的怨氣,所以儀式進行才是他們犯罪的目的,逃避追查反而是件次要的事。”

“那你認為這個案子有沒有同一兇手的簽名呢?”

“當然。”

“真的嗎?”我開始做筆記。

“我敢跟你打賭。”

“你穩贏的。你想這人是個性變態嗎?”

我聽到他行動電話的嘎嘎聲。”性變態罪犯以受害者的痛苦為樂。他們並不只是想殺人,他們想要看到的是別人受盡折磨,當然,以此刺激他們的性慾。”

“再來呢?”

“你的部分說法可以支援這個假設。將物體插入陰道或肛門是這類傢伙常乾的事。你的受害者是在生前被攻擊的嗎?”

“至少有一個。其他的人因為屍體己腐爛,很難確定。”

“聽起來就像是個性變態,剩下來最重要的問題是,兇手是否有進行性行為?”

“不知道,因為我們並沒有在受害者身上發現精液。”

“還是有可能。我有個案例是罪犯借受害者的手自慰,然後割下受害者的手,再將手丟到攪拌機內碾碎。警察根本找不到任何有關精液的證據。”

“你怎麼逮到他的?”

“人總有失手的時候。”

“我們可以確定有三個女人被斬斷手掌。”

“這或許合乎我們某些假設,不過還不能證明他就是個性變態殺人犯。我們只知道他在受害者生前即下毒手,這類連續殺人犯,不管是否為性變態,他們都有手法高明、計劃周詳的共同點。肢解屍體的行為並不見得代表他們是性變態,有可能只是為了棄屍方便。”

“那砍斷被害者的手又怎麼說?”

“還是一樣。這也是一種傷害被害人的手法,並不一定與性行為有關聯,有時只是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