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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重用道士醫生和草澤醫生等等醫政法令。

宋代律令大都承襲《唐律》。《宋刑統》是宋代的一部法典,有關醫德、醫療事故、民眾醫藥、飲食衛生、衛生保健、囚犯醫藥衛生管理等醫事管理都制定了懲處的法規,律令將醫生的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區別對待,使醫生不致遭誤殺。也對工匠、奴婢、士兵等下層人的醫藥保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飲食衛生方面,對造御膳或外膳凡犯食禁者分別處以絞罪和杖罪,實際上是宋代的食品衛生法。《宋刑統》對同姓結婚者約處罰沿襲《唐律》,以律令條文固定下來。關於病囚的醫藥也有規定,對病因應給衣食醫藥、有病未愈不準拷打。為保障嬰兒生命,防止流產,懷孕犯婦產後再行拷決,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

宋代的醫政法令總的說來,許多措施在當時有其進步意義,但是又有些法令是專為封建統治者服務而訂立,或者間接與統治者的利益相關連,且條文規定往往與具體執行並不一致,甚至徒具形式而已。

二、醫事制度

宋代醫事制度沿襲唐制而有所改革。醫事行政與醫學教育各設機構,分別管理。翰林醫官院掌醫政和醫療。太醫局,則為管理醫學教育造成醫學人才的機構,使醫事行政和醫學教育分工明確,二者各有專責,有利於醫藥行政管理的實施和醫學人才的培養。這是宋代醫學比前代有較大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央醫事機構

翰林醫官院是中央較高品位的醫療兼行政管理機構,掌供奉朝廷醫藥,對內廷、朝臣疾病以及軍旅、學校、民間疾疫派遣醫官治療,元豐元年(1078)六月,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其職能仍舊。

翰林醫官院初期,醫官編制龐大,嘉祐二年(1057)醫官院自直院發下定員142人,但後來卻恣意敘遷、蔭補、以致員額濫冗無度。宣和二年(1120)自和安大夫至祗候竟然達到1096人。後經過裁汰,宣和三年(1121)醫官額減為350人,紹興三年(1132)更減為43人。宋代職官十之**官與職分離,本官不管本職,醫官職位用武階,徽宗鑑其弊端於政和二年(1112),改醫官職位武階為文階,共計22階,和安大夫、成和大夫、成安大夫為從六品,是醫宮中官品最高者,翰林醫學為從九品,是最低者。

翰林醫官的錄用,選40歲以上,經過考試本科經義或方脈用藥,以通六七分以上者為合格。為了補充醫術精良的醫官,淳熙十五年(1188)九月,詔命文武臣,從各州縣民間醫生中保舉人才,經初試合格者,參加次年省試,合格者五人取一名,給帖補充習醫生,二次省試,五人取一名,成績八通補翰林醫學,六通補抵候。

二)地方州郡醫官制

州郡也有醫官。元豐六年(1083)規定醫生數額:京府節鎮10人,內小方脈3人,餘州7人,小方脈2人,縣每萬戶1至5人,3人以上,小方脈1人,遇有缺,差官於歷習方書試義十道,以五通為合格,給帖補之。政和元年門(1111)規定:京府及上中州設醫學博士(政和九年改作醫博士)、助教各1人,下州設醫學博士1人,諸州醫學博士、助教闕,由本州醫生中選醫術精良者補充;如無合格人員時,選能醫者透過考試錄用,諸職醫;助教、醫生醫術不精,治療多失誤者,經上級查驗屬實,另選合格者充任。

三)國家藥政機構

宋代藥政較為進步,藥物管理設有尚藥局,專門負責御藥、和劑、診療疾病。又設御藥院,為皇帝御用藥房,多由宦官主管。

1、尚藥局屬殿中省,為六尚局,(尚食、尚藥、尚醞、尚衣、尚舍、尚輦)之一,設有典御2人、奉御6或4人、監門2或1人及醫師。此外,尚食局設有食醫4人經管皇帝的膳食,似今之營養師。

2、御藥院至道三年(公元997)設定,屬內侍省。起初御藥院以入內內侍3人掌管,仁宗天聖四年(1026)又置上御藥及上御藥供奉多至9人。崇寧二年(1103)年御藥院一切供御湯藥的事改歸尚藥局管理,鑑於御用藥品之重要,又增置內臣監官4人為奉御。

御藥院職責是檢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此外,保管加工炮製國內外進貢藥物,採購藥材,官員也常奉敕出使,如代表皇帝向駐邊臣帥賜藥,率太醫給疫區送藥。

四)官辦藥廠與藥店

宋代藥物被列為專賣品,由市易務賣藥所經營。熙寧九年(1076)神宗詔令撤消合併舊有的熟藥庫、合藥所、賣藥所,在京城開封設定太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