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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護權的要求。

這個故事還使我們看到不常提到的妻子和女兒掌握權力的可能性。妻子能夠自由出售自己擁有的財產;沒有兒子的家庭可把財產傳給女兒和女婿;女兒可以執行一般指望兒子執行的禮儀義務,比如殯葬。這個故事也描繪了夫妻間的衝突——王妻知道她的利益與丈夫的不同——但是同時,它也強調了儒家價值觀的特性,偏向透過道德上的努力解決衝突。沒有這種價值觀,女兒就不會把父母合葬在一起,合葬的確明顯違背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因此我們看到許多完全不同的、無法整合的事實: 男人的強勢與女人的足智多謀,性吸引的力量和母親獻身於孩子的利益而生髮的力量,不和諧的婚姻和父母一體的價值觀。

還有許多可與王八郎及其妻子相比的故事。洪邁透過家僕、和尚、酒肆裡偶遇的生人、當地方官時的同事等各類人收集了許多故事。《夷堅志》現存版本的2,692個故事多數都有點像王八郎夫婦死後的仇恨那樣離奇,但是由於奇怪的事都發生在家裡,所以無意中透露了一些家庭生活的機制。洪邁的故事沒有照著訓誡書的模式寫,他也不打算躲避或解決普通人思想裡的矛盾。即便我們把他的故事解讀為純屬虛構的鬼故事,但洪邁把它們當作真實的事如實地記載下來——也許是難以解釋的事,但卻是真正發生了的事。

洪邁以外還有許多作者描寫了婦女生活的小故事。其中很多奇聞軼事來源於圍繞著名人的閒談。閒談不保證細節的精確性,但也不無歷史意義。為了評價對德高望重的人的描寫,我們還需要知道什麼樣子不招人喜歡,不合時宜,愚蠢,或不知羞恥。奇聞軼事、街談巷議有時在這方面很有表現力。我們還需要從中感知怎樣說才是對不好的行為做了合理的解釋——作者提到的環境有助於讀者瞭解男人為什麼買賣妾婦,妻子為什麼離開丈夫。

周密(1232—1308)記錄的一個軼聞可以當作這類材料的典型。它對奸臣韓侂冑(卒於1207)的身世提出了非議。

13王宣子嘗為太學博士,適一婢有孕而不容於內,出之女儈之家。韓平原之父同鄉,與之同朝,無子,聞王氏有孕婢在外,遂明告而納之。未幾得男,即平原也。

讀過這個故事的人都知道韓侂冑的父親想要一個兒子,他把懷孕的婢女視為得到孩子的機會,這個孩子可以被當作親生兒子養大。我們會奇怪這類故事的真實性,但當時的人並不懷疑;的確,這類事有時最終記錄在《宋史》名臣傳裡。比如,王晏(890—966)的傳記記錄了下面的事件:

初,晏為軍校,與平陸人王興善,其妻亦相為娣姒。晏既貴,乃薄興,興不能平。晏妻病,興與人曰:“吾能治之。”晏遽訪興,興曰:“我非能醫,但以公在陝時止一妻,今妓妾甚眾,得非待糟糠之薄,致夫人怏怏成疾耶?若能斥去女侍,夫人之疾可立愈。”晏以為謗己,乃誣以他事,悉案誅其夫妻。

這種軼聞特別有益於洞察當事人對性和性吸引力的真實想法,觸及上層階級男子與女人市場的關係。我們看到男人買女人做妾,讓她們招待自己的客人,待到控制不住她們時就陷入煩惱。我們看到妻子抑制不住嫉妒的情緒,兒子涉嫌與父親的妾有不倫之行。我們還看到下層階級的父母親把社會上對漂亮女子的需求當作獲利的途徑。講述這些故事使得男人擠出一些自己的體會,即他們與女人關係中內在的脆弱和危險性。

第一部分:目錄導言 6

正統史料也可以當作特定婦女的敘事史料的寶庫。比如說,《名公書判清明集》裡有二百多件呈報到官府的家庭糾紛案。書判由身為士人的判官撰寫,但當事人是生活中各階層的普通人。與本書關係密切的案例,案情涉及亂倫,確定婚姻的合法性,女兒、14妻子和寡婦對嫁妝和其他財產的訴求,寡婦要求立繼和處理其他家庭事務的權力,等等。

宋人文集裡有大量的墓誌銘。作為稱頌文字,這些墓誌銘遵循固定的格式,而且不幸的是僅限於為士人階層成員而寫。每篇墓誌銘會介紹墓主的基本情況,包括卒年、祖先、籍貫所在地、配偶、子嗣、性格、才能和功績。墓主通常是官員或他們的男、女親戚;很多人是著名文人的親朋好友,因為只有他們的文集才會很好地儲存下來。

男人,偶爾也有女人,他們決定表現與自己親近的已故女人——母親、姐妹、妻子、女兒或兒媳時,所刻畫的形象也反映出他們自己及其身份。這些資訊進一步被擅長寫作的文人(通常是一個男人)組織、編纂,因而自然而然地沾染上越來越多的文學創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