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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麼嚴謹。比如《名公書判清明集》有一例,一男子去世後留下兩個女兒,大的9歲。還有一個遺腹子將做他的繼承人。分割財產時判官沒有按法律條文判給男孩1/4,每個女孩3/8,而是給每人1/3,並規定女孩子的一份必須用來做嫁妝。即便如此,女孩子得到的仍然很可觀。另一個案例,三兄弟共有的財產還沒有分開就有一人去世了,留下一個在室女(妻子已逝)。一位官員曾說過女兒應得到她父親那一份的1/3的家產,但是判官判決時改為一半而不是1/3,因為父親去世時她尚未結婚,女孩子應繼承兒子的一半,此案當事人如果是兒子就可獲得父親財產的全部。此外,法官還把姑娘父親的全部個人財產(包括她母親的嫁妝)都判給了她。

圖表5106

已逝母親田世光(養子,已逝)女僕秋菊女兒女兒已逝父親田通仕珍珍“寡”妾劉氏兒子田氏田氏

劉克莊(1187—1269)提供了一段關於孤女財產權的最長的討論。案例涉及田家(見圖表5)。父親是縣府屬員,收養了一個兒子。田縣丞在妻子去世後,納劉氏為妾,劉氏生了一兒兩女。養子田世光與名為秋菊但未見姓的女僕生了兩個女兒以後去世。田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