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袁採勸告殷實之家可以把財產分給女兒一些,因為今後如果發現兒子不中用,二老便可投靠女兒,甚至可以依靠女兒送葬、祭祖。嫁妝加強了姻親之間的紐帶,因為它可以在長時期裡成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就像分家以後的兄弟可以共同擔任墓地和祠堂的繼承人,從而彼此牽制一樣,姻親可以透過分享嫁妝體現的共同利益保持他們之間的聯絡紐帶。
嫁妝是家產的一部分
由於嫁資前所未有地變得更具實質性意義,它成為財產轉移的整個體系裡難以駕馭的不利因素。按照中國的財產法,家庭裡所有的男人(父親、祖父、兄弟、兒子、侄子等等)都是產業的共同繼承人,這就意味著他們有權在分割財產時得到一份。一位父親或祖父當家時,他握有管理家庭財產的最終權力,包括決定買賣或典當財產。叔叔或兄長任家長時,他在賣掉或抵押財產以前,需要徵求不是自己子孫的家庭成員的同意。分割財產時,104應該遵循諸子均分的原則。女人在這種財產分割的秩序裡基本上被忽略不計,與之無關。無論是女兒還是妻子或寡婦,都不能像男人那樣分到一份。女人真的得到或可以控制財產時,那終究是一種缺憾,因為沒有合適的男繼承人。
這種財產轉移模式顯然不是整個故事的全部,因為家庭經常要為女兒的嫁妝花費大筆錢財。但是陪嫁多少,並沒有任何一種整齊劃一的思想和做法,個人做決定時缺少適當的參照。父親可以靈活、隨意地決定給女兒多少嫁資。陪送嫁妝的普遍化引起各種各樣知識方面的和法律方面的反響,不同的意見趨向於兩極: 一種意見支援女兒和妻子對財產的訴求,另一種則主張儘可能地減少。這麼分散、矛盾的意見使當代學者感到困惑,因為他們認定當時只能有一種法律和一種解釋法律的方式。但是,相互衝突的評價確實在和平共處,每一種意見都得益於對方。爭奪期待中的好女婿的社會力量抬高了嫁妝的價值,婦女對於嫁妝的訴求得到更多的承認,與此同時,被嫁妝制度所累的人則試圖改變它。僅僅從時間的角度,我看不出來一種意見何時轉變為另一種意見;相反,由於給女兒嫁妝的做法越來越普遍,兩種極端的意見都變得更明確了。
第六部分:嫁妝嫁妝 3
司馬光為嫁妝的盛行而煩惱。他的理想是幾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如果劃出一部分財產給女人做嫁妝,就會一次又一次地威脅幾代共居家庭的延續。因此他提出,妻子不應該把嫁妝視為私人財產,並引用《禮記》說兒媳應該沒有個人財產:“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甚至她得到的禮物也應當交給公婆,不能留給自己,即便是從前得到的禮物也不能留下。任何使女兒分享家產的建議都使司馬光厭惡。他提到一個同時代人的悲劇,此人已經發家致富,但是忽略了子女和孫子孫女的道德教育。他死後,不僅兒子們為家產打架,連“其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府庭以爭嫁資”,給那個家庭徒增笑柄。
很難說有多少人與司馬光同樣顧慮重重。多數人似乎已經認識到未婚姑娘的命運幾乎完全取決於嫁妝,多次講到姑娘們失去財產後一落千丈的故事。沒有嫁妝的孤女——即便出生於官宦家庭——也會被迫淪為妾甚至於做婢女。劉府(約1040—1113以後)記錄了一個官員女兒王瓊奴的故事,她曾經錦衣玉食,105擅長刺繡而且會作詩。她十幾歲時父親被免職,返家途中父母都過世了。瓊奴的兄嫂掌握著大部分家產,因此她的未婚夫拒絕娶她,她現在一文不名。留在她身邊的一個老僕最終說服她給一位富官做妾。劉府描寫了瓊奴此時的慘狀,她經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毆打。
大概由於沒有嫁妝的姑娘終將面臨悲慘的結果,宋朝法律為保護孤女免遭貪婪的兄弟、叔伯及其他繼承人的侵害制訂了保護條款。早在唐代,兄弟分家時如果有未婚的兄弟、姐妹或姑姑,都在分割財產以前給他們留出結婚的費用。未婚男子獲得均分的一份,此外還應得到聘財,未婚女子可以得到未婚兄弟聘財的一半做嫁資。這項規定在唐代可能來自於對實際情況的總結,因為那時候男家送的聘金應該超過新娘家的淨支出。在宋代,法律條令修改得與社會習俗更接近,所以南宋的判官引用法規判給“在室女”更大份額的家產。基本原則是未婚姑娘應該得到等同於兒子繼承的產業的一半,而不像唐代那樣,只不過是男人結婚費用的一半。這個公式意味著如果一家人有一個男孩、兩個女兒,都不曾結婚,男孩可得到一半家產,女孩各得四分之一。
法官們監督著分割一份家產時,他們會列舉女得男之半的條款,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又不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