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陪著女主人出嫁。女主人去世後男主人再婚,她則留在那個家裡成為妾。對妻子說來,把她的丫頭送給丈夫做妾有許多好處。這個丫頭出身低微而比較謙卑,也沒接受過可使她魅力大增的訓練。因此與妻子相比沒有社會地位方面的野心。另外,廣泛接受的僕人應該忠於主人的觀念使人相信她上升後會保持對舊主人的尊重。但是事情也會發展變化。一位年輕妻子想把結婚時帶過來的丫頭打死,因為她懷上了男主人的孩子。
經紀人在納妾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就像婚姻大事中的媒人。他得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協議用專門用語寫好契據,並且見證交易的過程。中介起到的調停和證明的作用顯而易見非常重要,有時當事人雙方已初步談好並達成口頭協議,但還是要找來一個見證人,使事情變得正規化。袁採說任何一樁女僕或妾的買賣,中間人都是不可少的,但是袁採還說應緊緊追問女子的來歷。如果發現她曾遭拐賣,買主就得把她送還她家。更重要的,還得注意別又把她送回人販子手裡。
經紀人準備的契據要標出妾的“身價”。數額依據市場因素而定,同時,迷人和多才多藝的比一般的女孩子價格高。洪邁提到的數額從140貫到300、400、900和1000貫。甚至低階官吏也能湊夠買一個年輕女子的錢,洪邁觀察到,在他生活的時代,最低的官吏(縣衙的書手和衙前)在配發的稻米以外,都有大約50貫錢的月俸。
有些買主不把全部款項一次付給妾的父母或經紀人,寧願像付工資那樣按時間付錢。為梁居222正生了兩個小孩的鄭氏的父母親,每月收到3500錢。高文虎67歲時納何氏為妾,何氏識文斷字,能彈會唱,高文虎提出買斷何氏3年時光,約定每月付一斗米,因此何氏的母親總按時來取米。3年過去後,何氏的母親簽了新契約。她沒要求增加收入,只提出不再按月取米,而希望得到現金,大概是打算把錢攢起來給何氏做嫁資。第二個3年過去後,何氏的母親又來續約。這一次,報酬變成每年100貫錢,大約增加了50%,高文虎認為這是她應該得到的,因為她的年紀和經驗都在增長。這一次再次得到許可,一次付清了所有款項。
第十三部分:妾妾 3
變 成 一 個 妾
從一個姑娘或女人的角度看,使她進入一個家庭做妾的過程始於她離開“婦道”的時候。這可能因很多原因而導致發生。父母親可能被騙,或因生活困難而鋌而走險,或出於貪得無厭;女子本人可能被引入歧途,被拐賣,或由於沒有別的更好的出路而出此下策。有的家庭確實缺錢,就把女兒賣給中間人或直接賣給男主人。一個姑娘哪怕被賣做婢女或被訓練成妓女,到頭來仍可能變成妾,可能被另一個主顧買走,或在生了主人的孩子後被“升”為妾。有些父母自始至終打著賣女兒的主意,很早就開始教她們學會能賣高價的技藝。很多姑娘被不法之徒騙得離開了家。而且女人在走投無路、無以為生時也會自動賣身為妾。
士人們坦言,當得知有的家庭訓練女兒如何做妾、打算透過養女兒獲利時,深感震驚。陳鬱(逝於1275年)寫到蘇州的窮苦人家怎樣教女兒吹拉彈唱以便做私妓,待她們長成大人以後就賣個好價錢。廖瑩中同樣寫道:“京都中下之戶,不重生男,每生女則愛護如捧璧擎珠。弗長成,則隨其姿質,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採拾娛侍。”
作者們一般都同情那些走投無路、自認沒有理由賣女兒的人。洪邁記錄了一個士人如何因鄰人而感動,他發現鄰人在悲傷地哭泣:
其人左右盼視,欷殻Ь彌��唬骸捌筒荒芑洌�暾咭蚰呈賂汗僨�舾桑�舳狡齲�223不償且獲罪,環視吾家,無所從出。謀於妻,以笄女鬻商人,得錢四十萬,今行有日矣!與父母訣而不忍焉,是以悲耳!”
這個父親得到的400貫銅錢或多或少等同於一個奴婢或做工的一生所得,或一戶佃農二十多年的租金。這樣一個好看的、十幾歲的女孩子是負債家庭難以漠視的一筆有銷路的財產。父親賣女兒做妾完全合法,就像他可以簽約把女兒賣掉當婢女,或把她嫁出去。寡母也可賣女兒;的確,曾經很富裕的人家的寡母淪落到為了錢賣女兒的記載並不是很少見。但是繼父繼母一般是被描繪成比親生父母更可能幹出這種事的人。比如說洪邁的故事裡有一個帶著兩個女兒再嫁的女人,只不過為了讓新丈夫把她們都賣掉做妾。
丈夫有時也把妻子賣給別人做妾,但這是違法的。一個涉及賈似道父親的故事說他在旅途中看見一個漂亮女人在戶外洗衣服,於是請她做妾。這個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