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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易爭取。一旦生了自己的孩子,對抗性看起來就更多,因為前妻的子女總有理由懷疑她偏袒自己生的孩子,並可能痛恨繼母和父親的特殊關係。

第二次婚姻中的男人不會遇到再婚的寡婦或繼室遇到的那麼多問題。確實,生活經常善待他們。當他們的朋友因為有了年輕的妾而不得不對付內闈的怨恨和嫉妒時,他們娶了年輕的妻子。他們完全相信繼室可以活到照顧他們度過晚年。而且,除非他們娶了帶來孩子的寡婦,非親生關係產生的問題不是他們自己的,因為他們是所有孩子的實實在在的父親。

第十三部分:妾妾 1

在中國,自古以來,財富和政治權力伴隨著無以計數的可愛的年輕女侍。制度文書明確列出哪個品級的男人可以配有多少個妾,這些規定似乎沒有人嚴肅對待。諸侯可以有幾十或成百上千個宮女,佔有她們意味著他擁有財富,就像擁有駿馬和珠寶一樣。秦朝第一個皇帝(秦始皇帝,記錄為公元前246—209)號稱有上萬名宮女,後世的皇帝們一般有一千多。整個帝制時代,擁有婢女和妾是富人惹眼的消費方式和男子氣、精力充沛的表現;甚至財產狀況非常一般的男人也要納一兩個妾,以幫助他的妻子做家務事。①

在大城市裡,另一種發展起來的制度給男人們提供了享受女人的陪伴和性服務的機會: 一種娛樂場所,配備受過取悅於人的訓練的女子。“唱”是這種女人普遍掌握的技能,還有一部分會彈奏樂器、跳舞,或作詩、吟詩。在唐朝首都長安和洛陽,住著這類女人及其主人的那種場所到處都有,是到京城趕考、求前程計程車人經常光顧的地方。自唐朝以來流傳的口頭文學相當可觀的內容圍繞著男人與這類女子的糾紛和瓜葛。小說作者被她們的才華吸引,仰慕她們傾心相愛的情懷,同情她們不得不忍受主人的剝奪和輕視。②

隨著宋代貨幣經濟的迅猛發展和遍佈全國的城市商業化,男人用錢換取女人的機會似乎穩定地增多了。在大城市,218娛樂場所像唐代兩京的那麼多。但到了北宋中期,那些從前滿足於流連院所、狎妓褻玩的男人已經願意並有辦法把女人買回家去做妾。因此,隨著上層階級的擴大,為他們的家庭提供婢女或妾的女人市場也出現和擴大了。

現存史料透露計程車人對納妾生活的感受複雜不一。男人有一個妾——或甚至三四個——這沒有什麼不對的,但是如果他過於沉醉於她,那麼就會被看作自我放縱和不懂節制。文人們很高興記錄詩人與妓、妾之間的酬唱,但是又把妾描寫為下層女子,不必對家庭負責,沒有榮譽感。男人喜歡談論妻妾之間的爭鬥,特別是事關位高權重的男士時。他們悲嘆自己階級裡淪為妾的女子的不幸命運。還詛咒那些綁架女孩子和女人、把她們賣掉的惡棍。當然他們也知道很少有女人自願做妾。對妾的複雜感情,大概也反映了、還可歸因於妾們經常身臨其中的混亂局勢。她們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會發生什麼事,更多地憑個人關係帶來的運氣,而不取決於習俗或法律。

內闈第十二章妾宋代與此前和此後的時代一樣,妾的法律身份沒有得到妻那樣清楚明確的規定,多半由於妾幾乎沒有一點特權。③法律塑造了一個三層的等級體系: 妻高於妾,妾高於婢。比如說,一個男人如果在毆鬥中打斷了一個生人的胳臂或腿,對刑事犯的處罰是拘禁起來服勞役一年。如果受害者是他的妻子,刑罰降兩等;如果是妾,就降四等。毆傷婢女不受懲罰。④任何情況下男人都不能把妾升格為妻,哪怕妻子已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升為妾。⑤在實際的社會生活裡,人們似乎可以很清楚地感覺出哪些特定的女人是妻子,其他的屬於廣義上的妾,但是這個寬泛的範圍幾乎已從得到妻子般待遇的所有女人(特別在妻子已逝的情況下)擴充套件到身份未公開、實為妓女的女人,還有原本為婢女但已得到主人寵幸的女人。雖然妻子們經常認為婢女極力引誘了丈夫併為此感到憤怒,但是妻子和任何其他人似乎都沒想到女僕有權躲避她不想要的主人給予的偏愛。法律條令規定與自家婢女發生性關係的男人無罪,甚至與別人的婢女,受的懲罰也非常輕(只杖80下,對比之下,如果她是別人的妻子,則服勞役兩年)。⑥219婢女的社會身份較低,使她們易遭受性傷害,易遭受性傷害又使她們的身份很難提高。在本章,名義上是婢女,但是已知與主人有了孩子的女人將列入妾的範圍進行討論。法律的和社會的,事實上,她們的身份已經含有下述意義: 一個男人與父親或祖父“寵幸”過的婢女發生了性關係,被看作一種典型的亂倫,法律量刑的程度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