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母的姐妹或親生女兒,顯然不可思議,因而法律沒做規定;但是如果發現有這種事,可按照十惡不赦之罪處理。⑦
在所有可能犯亂倫罪的人當中,宋代史料經常提到的只有兩類,多半因為他們是最可能招來嫌疑的男人: 與父親的妾或與兒子的妻。從法律上看,這兩種都是最嚴重的罪,如果男方沒有強迫女方的嫌疑,雙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從我們已知的中國家庭生活的安排看,陷入這類猜疑之中是不奇怪的。因為男人經常弄來比自己兒子還年輕的女人做妾,外人肯定會猜想這些女人可能更喜歡兒子而不是老子。又由於四五十歲的男人對十幾歲、二十出頭的姑娘往往格外具有吸引力,鄰居們無疑會猜測為兒子娶進家門的新娘會怎樣想。與父親的妾亂倫,在法律上和與兒媳一樣重,但是顯然不會像後者那樣激起強烈的憤恨。蘇轍(1039—1112)甚至提出官員應該回避調查這種事,因為經常發生,如有人因此獲罪而另一些人沒有,那就很不公平。⑧
公公/兒媳之間的亂倫就更麻煩。即使人們都希望新娘避免與公公不必要的接觸,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會要求兒媳侍候公公的飲食起居,在他生病時照顧他。這樣,亂倫的事就可能發生。暗指亂倫之事的說法通常有“新臺之事”或“河上之要”、“燕婉之求”,都出自《詩經》,長期以來解釋為對衛宣公的批評,衛宣公在黃河邊建了一座塔,把兒子的新娘帶到那裡,強迫她與自己交合。⑨
第十五部分:通姦 亂倫和離婚通姦 亂倫和離婚 2
253《名公書判清明集》裡的幾個案例表明兒媳要想制止公公的無理要求是多麼困難。判官胡穎(1232年中舉)看起來一點也不同情指控他人亂倫的人: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黃十為黃乙之子,縱使果有新臺之事,在黃十亦只當為父隱惡。遣逐其妻足矣,豈可播揚於外,況事屬曖昧乎!符同厥妻之言,興成婦翁之訟。惟恐不勝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惡加之。天理人倫,滅絕盡矣!
然後胡穎判打黃十100杖、他妻子60杖。
第二個案子中,兒媳本人提出指控,但是胡穎重申了同樣的原則:
婦之於舅姑,猶子之事父母。孝子揚父母之美;不揚父母之惡。使蔣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張拒之則可,彰彰然以告之於人,則非為尊長諱之義矣。況蔣八墓木已栱,血氣既衰。豈復有不肖之念?
這樁案子裡的兒子已經帶著妻子離開了父親家。在胡穎看來,兒子的行為比父親可能做的任何事都還要壞。胡穎下令打他60杖,並立即回家贍養父親。兒媳被判充軍,配給一個幸運計程車兵。
第三個案子,雖然胡穎並不懷疑指控之事,但仍下不了決心懲罰男主角。審問過雙方以後,他認為多半是李起宗有罪。遂決定不對主犯用刑以逼迫他們認罪,因為他知道女人不能像男人那樣撐得住。但他還是認為散佈這樣嚴重的指控完全不合適。因為兒子必須休掉父母不喜歡的媳婦,就應當忘記與妻子的“偕老”之願,把她送走。胡穎命令媳婦的父親把她嫁給別人。
可以看出來,被虐待的兒媳要想從官府討回公正有多難,受害女性的親屬多半會自己解決問題,把她從丈夫家帶走——那就是說,他們能想到的就是像胡穎判決的那樣。在一個類似的案子裡,受害女人的父親悄悄地把她嫁給另一個地方的別人,254然後對外說她失蹤了。當公公要求兒媳回來時,判官(不是胡穎)拒絕了,說:
胡千三戲謔子婦,雖未成奸,然舉措悖理甚矣,阿吳固難再歸其家。然亦只據阿吳所說如此,未經官司堪正聽。而其父吳慶乙受其兄吳大三之教,遂將阿吳收匿。背後嫁與外州人事,乃妄經本司,訴其女不知下落,設使根究不出,豈不重為胡千三之禍?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吳慶乙堪杖一百,編管鄰州。若妄訴一節,亦是吳大三所教,則吳大三當從杖編管,而吳慶乙可免。帖縣追吳大三根究,解從本司施行。阿吳若歸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縊之禍,然背夫盜嫁,又豈可再歸胡氏之家。名不正,則言不順,本縣責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斷已當,此事姑息不得。胡千三未經堪正,難以加罪。如再有詞,仰本縣送獄堪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為為舅而舉措謬亂者之戒。
就像女人很難證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樣,男人同樣很難證明自己無罪。1045年,高官兼學者歐陽修(1007—1072)被姐姐的繼女控告亂倫後,身陷囹圄,兩次審訊中惟一有力的證據就是女方針對他的說詞。他的罪名最終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