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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式上看,沒有兄弟的女兒繼承的財產,和出嫁時得到的嫁妝差不多。

讓女兒留在家裡

自古以來就有的入贅婚似乎總被當作權宜之計,同時也是家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選擇的最好、但又比較低階的出路。在宋代,經典著作提到入贅婚時都持批評態度。人們可以援引短語“莒人滅”來表示這類婚姻的危險性,出自《公羊傳》對《春秋》一段話的解釋,公為女兒招莒國公子為婿,結果國的世系被莒人的取代了。①

由於對怎樣把握好女兒的婚姻有共同的理解,把女兒留在家裡在宋代一定非常盛行。《東京夢華錄》記載,入贅婚的“細帖”一般都寫明這樁婚事是男到女家的,還要列出女婿帶過來的東西,就像女子嫁到男家前送去的細帖裡列著嫁妝的細目一樣。類書一般都有適合入贅婚的婚書樣本(一部書裡有13封)。偶爾甚至有作品可以傳世計程車人收錄了他們為入贅婚寫的婚書。②

內闈第十三章靠女人延續家庭洪邁經常順便註明某個男人是贅婿。③各地沒有兒子的家庭都可能為女兒招女婿。從年輕男人的角度看,到女方家裡入贅做女繼承人的丈夫,可能是取得成功的一條捷徑。洪邁講了詹慶的故事,他原來是一個貧窮農民,接受訓練成為樂師。後來他實在忍受不了給哥哥家多添一張嘴的處境,離家沿途乞討,尋找更好一點的前程。在城裡他當上了樂師併入贅到一家。他很快就富起來了並且讓兒子讀書,培養他學會學者的行為舉止。④這種生存策略的問題在於男人會經常因為妻子的父母對待他的態度感到羞辱。我們從洪邁的故事得知,1186年解三師為讀過書的女兒招施華為贅婿。不久以後,施華在離家經商的路上寫信給妻子表達了不滿: “我在汝家,日為丈人丈母凌辱百端,況於經紀不遂,今浪跡汝寧府。汝獨處耐靜,勿萌改適之心,容我稍遂意時,自歸取汝。”無論她父母怎樣對待他,妻子一定很愛他,237因為接到信以後她變得非常沮喪,不再吃東西,4個月以後就死了。⑤

有兒子的家庭把女兒留在家裡可能出於好幾種動機。需要更多勞動力的普通農家,一個小男孩沒有多少用,但十幾歲的女孩可以吸引來能幹活的青壯年男子。北宋初期的一個男人,兒子只不過3歲,他寫下遺囑,把70%財產留給女婿,只把30%留給兒子,讓女婿管理全部財產直到兒子長大。⑥留女兒在家有時是為了滿足溺愛女兒的媽媽。名宦富弼(1004—1083)的兩個女兒及其丈夫、兒子都與富弼夫婦和兒子一起生活。蘇峴(1118—1183)容忍寡母為愛女招婿,他和母親及妹妹一家人在一起生活了30年。⑦

地產充足或有買賣的人家想擴充套件事業時也可能用招婿的辦法擴大家族事業。990年,郭載(955—994)記載,他在四川南部任官時,注意到那兒的富人家常常招贅婿,像對自家兒子一樣對待他們,並且分給他們一份產業。郭載認為這種做法導致貧窮的男子拋棄父母而且經常引出官司,出於這些原因他希望宣佈入贅婚違法。入贅婚流行的其他地區,情況可能與此類似。福建人範致明(1100年中舉)記載湖南一帶到處都可以看到入贅婚,常常是外來移民的贅婿願意為妻子家賣力幹活,以便及時得到掌控財產的權力。劉清之(1130—1195)在鄂州(湖北)輔佐州官時,發現當地人不認為窮人家的兒子離開自家到女方家當贅婿有什麼錯。⑧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續家庭靠女人延續家庭 2

入贅婚在這些地方的盛行多半可以由新開拓地區的條件解釋,那裡人口壓力小而土地相對豐足。沒有資源的外來移民顯然樂於利用這種有利於自己的機會,透過結婚進入一個既有的興旺之家。除此以外,以往長期定居在新開拓邊疆地帶的人大多是具有自己獨特婚姻習俗的非漢族人群。看到這些的漢人多半會錯誤地把母系婚姻描寫為一種以入贅婚、性混亂、且易導致離婚為特徵的婚姻系統。比較接近入贅婚的其他型別也會被視為入贅婚的流行,比如有的婚姻規定新郎必須為岳父家幹活(作為聘金的替代),導致新郎必須在新娘家住上一定年限。來到這類地區的漢族定居者會發現,自己稱之為入贅婚的做法很適於與不認為它丟人的非漢語同伴結成族群交匯的同盟。

考察一樁又一樁的入贅婚經常會發現它們與移民有關。在四川南部,新移民的兒子趙之才入贅到牟里仁家當女婿,238得到一份與牟里仁兒子一樣多的產業,使牟家與趙家原有的聯絡紐帶更牢固了。趙之才的兩個女兒也與舅舅的兒子結了婚。⑨崑山(江蘇)縣誌表明那裡的入贅婚非常普遍,特別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