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8部分

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左: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應允關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①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②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款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秘接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一)兩締約國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二)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