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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有所防禦。 不必害怕它會肆虐於其自身。 只要有效地做到使統治者對國族負責,可以及時地被國族撤換,那麼國族就不怕把自己能夠支配其用途的權力託給他們。 統治者的權力實即國族自己的權力,不過是集中了,寓於一種便於運用的形式罷了。這種思想形態,或許毋寧說是感想形態,在前一代歐洲的自由主義當中曾很普遍,而在大陸的一支當中則至今還明顯地佔著優勢。 現時在歐洲大陸上,若還有人認為對政府所可做的事情可以有所限制——對於他們認為根本不應存在的那種政府是另一說——他就要算是政治思想家當中光輝的例外了。 拿我們自己的國度來看,同樣的情調也許到今天還會得勢,假如那種在一個時期曾經鼓勵這種情調的情勢始終未變的話。但是,在政治理論和哲學理論當中,正和在人當中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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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章 引論

成功倒會把失敗所會掩住的錯誤和弱點暴露出來。 那個認為人民無須限制自己施用於自己的權力的觀念,當平民政府還只是一個夢想的東西的時候,或者還只是一個見諸載籍存於遠古的東西的時候,聽來頗成一條自明的公理。 一些暫時性的反常情況,就象法國革命那樣,也並不必然會搖動那個觀念,因為那種情況最壞也不過是篡竊者少數的運用,無論如何也不屬於平民政制的恆常運用,而只算是反對君主專制和貴族專制的一個突然的、騷動性的爆發。可是,時間過去,終於出現了一個民主共和國,佔據著地球上面很大的一塊,表現為國族群體中最有力量的成員之一;既有這巨大的現存事實足供窺察,於是這種選舉制和責任制政府就成為觀察和批評的物件。 這時人們就覺察出來,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於自身的權力”等類詞句,並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 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說的“自治政府”

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餘的人管治的政府。至於所謂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數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認為多數的人們的意志。於是結果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他種。 這樣看來,要限制政府施用於個人的權力這一點,即在能使掌權者對於群體,也就是對於群體中最有力的黨派正常負責的時候,也仍然絲毫不失其重要性。 這個看法,因其既投合思想家們的智慮,又同樣投合歐洲社會中那些在其真實的或假想的利害上與民主適相反對的重要階級的意向,自然不難樹立起來;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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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論5

一般已把“多數的暴虐”這一點列入社會所須警防的諸種災禍之內了。和他種暴虐一樣,這個多數的暴虐之可怕,人們起初只看到,現在一般俗見仍認為,主要在於它會透過公共權威的措施而起作用。 但是深思的人們則已看出,當社會本身是暴君時,就是說,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於構成它的各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並不限於透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社會能夠並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 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麼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後盾,卻使人們有更少的逃避辦法,這是由於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於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因此,僅只防禦官府的暴虐還不夠;對於得勢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對於社會要借行政處罰以外的辦法來把它自己的觀念和行事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於所見不同的人,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調的個性的發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話,阻止這種個性的形成,從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來剪裁他們自己的這種趨勢——對於這些,也都需要加以防禦。 關於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個限度的;要找出這個限度並維持它不遭侵蝕,這對於獲致人類事務的良好情況,正同防禦政治專制一樣,是必不可少的。這個命題雖然在一般的說法下大概不會有何爭論,但實踐的問題在於究竟應該把這個限度劃在哪裡?也就是說,究竟應該怎樣在個人獨立與社會控制之間做出恰當的調整?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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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章 引論

就是一個幾乎一切工作尚待著手的題目了。 凡一切足使存在對人有價值者,莫不賴對他人行動有所約束。 因此,必須有某些行為準則,首先由法律來強加於某些事情,而對於許多不宜由法律來起作用的事情,還要由輿論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