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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以上,我考察了身分的平等在民主國家,尤其是在美國是怎樣改變了公民之間的關係的。

現在,我想再進一步,深入到家庭的內部。我在這方面的目的不是尋找新的真理,而是闡明已知的事實與我的題目有什麼關係。

大家都已看到,在我們這個時代,家庭的各個成員之間已經建立起新的關係,父子之間昔日存在的差距已經縮小,長輩的權威即使沒有消失,至少也已經減弱。

類似的情況也見於美國,但它更使人注目。

在美國,始終就不存在羅馬人和貴族就“家庭”這個詞的含義所理解的那種家庭A。美國人只是在出生後的最初幾年才具有家庭意識。

在孩子的童年時期,父親實行家庭專政,子女不得抗拒。子女的年幼無知,使這種專政成為必要;而子女們的利益,以及父親的無可爭辯的優勢,又使這種專政成為合理合法。

但是,美國人達到成年之後,子女必須服從父母的關係便日漸鬆弛。他們先是在思想上自己做主,不久便在行動上

欲瞭解美國家庭的現實情況,可參閱福爾索姆:《家庭與民主社會》,倫敦,A1948年。——法文版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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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主對家庭的影響732

自主。

嚴格說來,美國人沒有青年時期。

少年時代一結束,人便自己闖天下,開始走其自己的人生道路。

如果認為這是一場家庭內部鬥爭的結果,做兒子的在這場鬥爭中以違反道德的辦法取得了父親拒絕給予他的自由,那將是錯誤的。促使做兒子的要求自己獨立的那些習慣與原則,也在使做父親的承認兒子享有獨立是他的不可抗拒的權利。

因此,前者絕對不會有那種人們在擺脫壓制他們的權勢之後還將長期懷恨在心的憤懣感情,而後者也決不會產生那種在失去權勢之後通常會隨之而來的痛苦和氣憤的遺憾感覺。

這就是說,做父親的早已看到他的權威總有一天期滿,這個期限一旦到來,他便自願放權;而做兒子的也已事先知道,他自主的日子必將到來,可以十拿九穩地獲得自由,就象一份財產必歸他所有,誰也不想來搶似的。

①但是,美國人還從來沒有想過,象我們法國人所做的那樣,做父親的死後便被剝奪其處理遺產的自由,從而喪失某權力的主要成分之一。在美國,遺囑的設立效力是無限的。

也和在其他幾乎所有方面一樣,在這方面亦不難看到,美國的政治立法遠比法國的民主,而法國的民事立法則比美國的無限民主。這一點是很容易理解的。

法國的民事立法是由一個人一手炮製的,他認為在不直接和不間接反對他的權力的一切事情方面滿足同時代人的民主激情,是符合他的利益的。只要人民不企圖利用他們通行的某些原則去幹預國政,他願意讓人民利用這些原則去管理財產和治理家庭。而在民主的激流衝擊民法時,他也有把握用政治法令容易得到保護。這種作法既巧妙又自私,但是,這樣的妥協辦法不可能持久,因為日久天長之後,政治社會總要成為市民社會的表現和形象,而且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可以說在一個國家之中,再沒有比民事立法更具有政治彩色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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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第三部分

試述一下家庭方面發生的這種變化是如何與我們眼前即將完成的社會和政治革命密切相關的,也許不無用處。

有一些重大的社會原則,或被一個國家到處推行,或不准它們在各地存在。

在等級森嚴的貴族制國家,當局從不向其統治下的全體臣民直接呼籲或求援;因為人人彼此都是受一定的關係約束的,所以只要上層人物發號施令就可以了,其餘的人一定追隨。這種情況也見於家庭和由一個人領導的一切社團。在貴族制國家,社會實際上只承認身為一家之長的父親的存在,做子女的只是透過父親而與社會發生關係。

社會管束做父親的,做父親的管束其子女。因此,做父親的不僅有天賦的管教子女的權力,而且被賦予對子女發號施令的政治權力。他既是家庭的創造者,又是家庭生計的維持者,而且也是家庭裡的行政長官。

在民主制度下,政府的權力及於人民群眾中的每一個人,以同樣的法律直接地治理每一個人,不需要有父親那樣的中間人。在法律上看來,做父親的不過是一個比子女年齡大和有錢的公民而已。

當大部分人的身分極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又是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