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幼,一體平行。
曼師道:“差了!差了!倘若祖太太一輩出了家,也與子孫婦輩平行,有這理麼?”鮑師道:“好胡說!現今你做
尼姑,見了你外甥剎魔主,還怕得他狠哩!”月君笑道:“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我如今依著曼師,除親姑、親祖姑外,
方照此例而行,何如?”公孫仙師道:“這個沒得說。”
月君隨添注在方外條下。又將汝飾事宜,另寫一款,雲:一、夫婦百年偕老,終日相對,須如賓客一般。所謂情慾
之感,無介平儀容,燕私之意,不形,乎動靜,方為君子、淑女。正不必蘭麝薰肌,粉脂塗面,以為容悅之態。諺雲:
“醜婦良家之寶。”無鹽、德耀,為千古第一醜婦,即為千古第一賢嬡,不聞其稍有妝飾也。醜者尚不須妝飾,況其美
者乎!然而詩云“刑于寡妻”,此尤在為丈夫者,整其大綱,而使閨人不屑屑於畫眉點額,如謝女之有林下風範,豈非
絕代佳事?至夫侍妾、媵婢,舞女、歌姬,粉白黛綠,爭妍而取憐,處其地位,理所當然,不在禁例;又若娼家樂戶,
獻笑倚門,迎新送舊,全在乎異樣新妝,作為狐媚以惑人心,尤不在此禁例。
鮑師諸師看了,大讚道:“禁得妙!禁得妙!不禁的尤妙!
從此天下閨中,皆化為淡汝真色矣!“月君遂命素英,一併封發相府,除會朝儀制與后妃、公主二則應奏覆皇帝外,
其臣、庶家五條,即頒敕各郡、縣一體遵行。
越數日,呂律與高咸寧各有聯銜奏疏二道,不知也為朝儀大典與否。從來草野師儒,每負禮樂典章之學問;廟堂君
相,寧無損益因革之權宜?且看下文。
第八十四回 呂師相奏正刑書 高少保請定賦役
卻說兩軍師的奏疏,原因建文皇帝敕令新舊文武諸臣會議朝儀,行到各郡開府,廣諮博訪。呂律與高咸寧出鎮在外,未便懸議,況且歸於帝師裁正,更無可以贊助高深。到因本朝刑書太繁,
賦役太重,二者皆屬治平要務,均宜釐正以為一代制度。從來英雄之見大略相同,先經移文會商定了,於建文二十一年
春三月,聯名上奏。如今先說刑書怎樣更正。其疏略曰:臣聞禮者,禁於未然之前;刑者,旋於已然之後。倘未然者不
可禁,則已然者不可不治。故禮與刑二者,乃聖人馭世之大權也!本朝創國之始,禮儀制度、刑律典章,亦既詳且備矣!
雖然,禮可過於繁,而刑不可或繁也。禮之在下者,或可繁,而禮之在上者,亦不可太繁也。茲承皇帝陛下睿鑑及
此,已奉敕旨廷議因革外,臣請得以《刑書》論之。古者五刑,墨、劓、炁、宮、闢;今之五刑,笞、杖、徒、流、斬。
其重與輕,大相懸殊。豈古聖王不仁之甚,而必欲殘刻人之肢體以快於心哉?夫刑罰重,則民畏而犯者少;刑罰輕,則
民狎而犯者多。
夫斷者不可復續,民未有不感激涕泣而日遷於善者。是刑一人,而使千萬人懼也!所以虞、夏、商、周,皆相傳而
不變。刑措之風,於焉不甚。自漢至唐遞加損革。肉刑遂皆廢盡,而後世之犯法罹罪者,百千倍於往昔。何也?笞、杖、
徒、流,無損於身,不足以懲其奸也!在良民之誤犯法者,猶知自省,若奸狠之徒,則多甘心而故犯,犯而受刑之後,
反若加了一道敕書,為惡滋甚。天下之民,惡者日多而良者日少,不可謂非法之使然也!其弊至此,烏可不思所以更變
之哉?一、笞罪宜革也。
聖王之世,法網寬大,些微過犯,何足加罪?《虞書》鞭作官刑,樸作教刑,原在五刑之外,但施之以鞭、樸而不
名為罪,以其所犯者輕也。是故定爰書者方謂之罪,罪乃重矣!今之笞罪二十者,折責止數板,杖罪至一百者,折責不
過四十板。而酷吏之鞭樸人者,動輒至四十、五十,即再越而上之,亦無界限。是有罪者刑之甚輕,而無罪者刑之反重。
顛倒若此,亦何所用其笞刑也哉!一、軍、流二罪均宜革也。夫移於衛籍者謂之軍,生子若孫,無異於民。徙於遠方者
謂之流,生子若孫,仍為土著。王者四海一家,軍民一體。安在家於故土者謂之良民,而徙於遠方者便謂之罪人乎“安
在佔於民籍者謂之良民,而移于軍籍者便謂之罪人乎?且為惡之人,豈有於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