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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部分

幣的櫃坊就從邸店中分化出來了。

後世關於櫃坊的記載是在唐德宗時期,唐德宗建中二年(781)五月,藩鎮叛亂,以軍興籌措軍費,先是增稅、減俸以助軍。但仍然是“軍興庸調不給”,於是德宗納太常博士韋都賓、陳京言:“請借京城富商錢,大率每商留萬貫,餘併入官,不一二十大商,國用濟矣”。因此,德宗“詔京兆尹(韋禎)、長安、萬年令大索京徽富商,刑法嚴峻,長安令薛蘋荷校乘車,於坊市搜尋,人不勝鞭答,乃至自隘。京師囂然,如被盜賊。蒐括既畢,計其所得才八十萬”。於是京兆尹韋禎,“又取徽櫃質庫法拷索之,才及二百萬。”

這是關於德宗時期關於櫃坊的記載。於是便產生了為客商進行信貸服務與收取櫃租的辦法。大唐發生了和櫃房有關的故事。前面故事情節不再贅述,當張老給了韋義1000萬錢,讓他憑信物到揚州北邸賣藥王老家取錢,韋義當然是將信將疑。後來家道衰落時,便出現了下面這一情況。或曰“取爾許錢,不持一字,此帽安足信?”既而困極,其家強逼之曰:“必不得錢,亦何傷?”乃往揚州有小女出青布幃中曰:“張老常過,令縫帽頂,其時無皂線,以紅線縫之,線色手蹤,皆可自驗。”因取看之,果是也。遂得載之。

從這個故事中可以看出邸店還有副業,該店主要是經營藥材,同時它又兼營櫃坊,同時也可以看出揚州是大唐商賈雲集的城市,邸店、櫃坊自然不少。櫃房的出現使商人避免了長途運輸錢帛的勞苦與風險,對商業的發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櫃坊新的經營方式也為飛錢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櫃坊取錢是需要信物的和相當的錢數,這和後世的匯票差不多。因此最早的飛錢可能是由於某家櫃坊開出,然後憑信物到另一處的經營地去取錢。據記載約出現於唐憲宗元和初年。“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飛錢”者,系匯兌間的形象化比喻。

飛錢的出現是唐中期財政制度改革引起的商業發展的結果。櫃坊這種新的經營方式馬上吸引了當權者,政府機構紛紛仿效。唐憲宗元和七年,鹽鐵使王幡“奏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謂之變換”。

這樣戶部、度支、鹽鐵等機構就成為看商人交納錢帛的保證人,商人相信政府的信譽。官府的主要的辦事機構是進奏院等機關,這些機構可以說是一箇中轉機構,即要給中央置辦物資並聯系公務,因此常常需要錢。因此噹噹權者看到櫃坊和飛錢這個模式後,開始還是支援的。全國各地的商人可以將自己的錢幣交給各道的進奏院或者各藩節度使衙門,然後進走遠或者節度使出一份證據,即所謂的“券”。一半券交給商人,另一半則留在進奏院或者節度使那,商人可以憑藉這半張券與另外一半可以重合的話,那就可以取錢了。因為飛錢的這個特點就是方便了政府,同時也方便了商人,這個階段飛錢發展非常迅速的一個階段。

不過飛錢的發展並不是順風順水的。元和六年,政府出了一條禁令:“公私交易十貫錢以上,即兼用匹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並須禁斷。”

當時飛錢的業務只與進奏院,諸使、諸軍、富家有關,不是中央政府經營的,政府正令禁斷,說明此事與政府的貨幣政策有關,但此令實行僅一年即行開禁。由此可知禁斷政策是失敗的。

簡單的分析下原因,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上所需要的貨幣量也會隨之增加。因此靠傳統方式冶銅鑄錢已經不能滿足日常需要,便出現了錢荒的結果。政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也只有強制用行政手段干涉經濟活動,於是就發生了以上的事。但是政府的很快就覺得這項措施不可取,也就是說失敗了。究其原因:第一、禁約遭到商人對抗,採取“家有滯藏”的辦法,使京師的貨幣更加不足。第二,諸使、諸司與商人同一步驟,使商人“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禁止匯兌後貨幣流通速度減低,實施禁斷後商人必須運錢出京,則京城貨幣量減少,勢必引起重錢輕物而物價大跌,朝廷知禁斷飛錢的失策後,飛錢制度又恢復起來,與以前不同的是這種匯兌業務為中央政府三司所壟斷。

飛錢恢復後,剛開始商人很少去三司飛錢,於是戶部尚書王幡等人想起了“變換”的信貸擔保作用,建議說:京都時用,多重見錢。官中支記,近日殊少,蓋緣比來不許商人變換,因茲家有滋藏,所有物價轉高,錢多不出。臣等今天商量,伏請令商人,於三司任變換。三司壟斷飛錢的目的,除解決京師錢幣不足外,便於各道稅收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