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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部分

州城之“都稅務”曾經曰“茶鹽商稅務”,“國初,茶鹽有榷官,自設市於此收稅,官通領之。熙寧三年,罷科賣茶,故至今只稱‘鹽商稅務’。雖產浮鹽,久不給,其名不廢也”。而“臨河務”又曾經是“古南鎖港”,有“凡百貨舟載此入焉”的記載,說明其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在縣一級也設稅務,史稱“有九縣十務”,即“閩清、長樂、羅源、寧德、長溪、永福、連江、福清與古田裡、外二務是也”。

第三層次,即鎮市稅務,那是隨市場發展,市鎮博興後的產物。在北宋時期,不僅在縣級以上設務,鎮一級地方也有稅務:如哲宗元佑四年(1089),韓城村因“人物繁盛,場務系百姓撲買”有司“欲乞改為鎮,創酒稅務,置監官一員”,得到朝廷的批准。又如福建路各縣之下有黃崎鎮、水口鎮、閩安鎮、海口鎮等鎮務,政和八年(公元1118)明確規定了“十縣務及四鎮正額”。嘉定年間,太平州黃池鎮也有鎮務。總的說來,南宋各地的鎮之稅務雖時有興廢,但其存在並開始增多已經是事實。

此外,在新興的鄉村“市”中也出現有“稅官”的記錄。這些新興的市,商品種類、流通量及成交額都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