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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部分

從上述大唐的中央到地方,從都城到邊疆、地方市場的管理情況看,儘管“市令”的設定時間有早晚,設定的地方也存在層級差別,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即“市令”在全國範圍內的、較高層次的市場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大唐對市場的管理主要採取由“市令”專管或以其它官員兼職掌控,嚴格規範各級市場空間及市場交換行為的模式,李曜也不知道這在史學家被稱之為什麼,反正他就簡單的把這種模式叫做“直管模式”,其最重要的就是由市場官員直接管理交換的各個環節,其職事前後似乎都在表現出國家至上的特點。

比如“市”能否設立,由國家規定;在“市”內,物價的確定、交換的具體位置、交換的時間等都要遵從國家安排。在這種模式下,市作為交換場所雖說是交換髮展的產物,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社會經濟的客觀發展以及國家對市場的認識或說市場觀念都還沒有達到那樣一種水平——無論是個體商人還是國家,都力圖利用市場的功能,透過增加或擴大交換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場管理都著意在規範市場的交換行為,其所看重的是怎樣體現國家權力和社會法規。這種管理模式是市場發展的侷限。雖然唐中後期以後市場發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縣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興的、不同層次的市場,但終唐一代,“市令”的設定及其所行職事,似可以作為衡量市場發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個標誌。

那麼這個市場管理模式是怎麼出現漸變的呢?

一方面,在唐代市場管理中曾擔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發生變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資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詞幾乎消失了。其二,作為市易務的“市令”,雖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屬於王安石變法時期的“市易務”官員,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場總體事務之官。另一方面,宋代對各級、各類市場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為廣泛的空間,在全國各地設定管理貿易機構——名之曰“務”、“場”等等,如商稅務、酒務、樓店務、榷鹽務、榷茶務(或曰“場”)等;而且,這些機構以收取稅收為主要目的,明顯是用“以稅代管”的方式控制著市場;其官員主要謂之“監稅務官”“監官”等等。

這種變化是怎麼發生的?什麼時候發生的?

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事實上,宋代稅務的創置及完善是一個自唐中後期、歷五代及入宋以來不斷發展的歷史過程。這是在李曜出任兩池傕鹽使之後發現的一個新情況。

“務”的產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與唐中後期以來國家財政稅收由農業稅為主轉向廣開財源,實施種種榷稅的措施有關,德宗時期實施的兩稅法就是最重要的一項,前人多有論述,就不贅述了。同樣是在德宗時,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平本錢”,並請於“諸道津會置吏”,“商賈錢每緡稅二十”,德宗採納了他的建議。這雖然是國家軍費窘迫下的動議,但卻可能是後代歷朝將商稅作為國家重要財源的先聲。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時,“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稅自涯始也”。

很快,榷茶之巨大利潤驅動著國家及官員增加榷茶之稅額。在文宗開成二年(公元837)時,浙江觀察使盧商奏曰“常州自開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以茶務委州縣,至年終所收以溢額五千六百六十九貫,比類鹽鐵場院正額元數加數倍已上。伏請增加正額。詔戶部鹽鐵商量,並請依州司所奏。從之”。

從楊炎倡行兩稅法、趙贊倡行稅商、王涯榷茶稅等建議的提出,能否說明一點,國家管理層中一部分人已經意識到市場的發展和變化:市場不僅只是“管”的問題,而是要“用”。要使市場的利潤為國家所控制,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對流入市場的每一種物品“稅”。這種方法古已有之,只是不同時期“稅”的物件不同。只有針對當朝百姓離不開的最大宗商品,國家才能獲得最多的收益。

應當說,他們的建議之所以能夠實施,是當時商業的發展為其奠定了物質基礎。也正因為如此,“務”作為專管機構(唐時多曰“場”)最初與茶業、鹽業以及通商等具有較大利潤的經濟部門有關,且地位特殊,從設定之初其目的就是為了通商取稅。早期的“務”,只是指某一具體事務的名詞,後來才作為管理貿易和稅收機構,始有“茶務”“鹽務”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