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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人權利的人。

既然官長的全部權力僅限於上述公民事務,而且其全部民事的權力、權利和轄制權僅限於關懷與增進這些公民權利,它不能、也不應當以任何方式擴及靈魂拯救。因此,我以為下述各點理由是可以充分確證的。

首先,誰也沒有責成官長比他人更多地來掌管靈魂的事。

我可以用上帝的名義說,並未授予他這種權力。因為看來上帝從未把一個人高於另一個人的權威賜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權強迫任何人篤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說人民贊同把這種權力交與了官長,因為誰都不會對自己的靈魂拯救棄之不問,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來決定取捨,無論他是國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來決定應該遵從何種信仰和禮拜。

這是因為,誰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從於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這樣做也罷。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動力,只在於內在的心靈裡的確信,沒有這種確信,信仰就不成其為信仰。不論我們表示相信什麼樣的信仰、遵從什麼樣的外部禮拜形式,如果我們在自己的內心裡不是充分確信前者為純正的信仰,後者為上帝所喜悅,這樣的表白和禮拜便毫無裨益,而且註定會成為我們靈魂拯救的巨大障礙。因為這樣做,不僅沒有透過禮拜贖免我們原有的罪過,反倒因為我們用看來會觸犯上帝的方式去禮拜全能之主而增添了新罪,這就是對神聖陛下偽善和蔑視之罪。

其次,掌管靈魂的事不可能屬於民事官長,因為他的權力僅限於外部力量,而純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則存在於心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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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7

部的信仰,舍此沒有任何東西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