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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等小楊走後,歐素清、鍾喜文母子又到魏家門口吵罵,並砸壞了魏家的門窗。

誰知8月6日清晨6點,張天久帶人以魏嗣沛打死鍾華山為由將魏抓走。聽說鍾華山突然死亡,寧素芬十分震驚,在張天久詢問自己的筆錄上簽字的同時,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公安機關對鐘的屍體進行解剖,並對其胃液和血液進行化驗,以便查明鍾死亡的真正原因,並表示願意承擔一切費用。當日,成都市公安局刑警隊法醫肖明松、胡文貴到成都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鐘的屍體僅進行了屍表檢查後便離開了醫院。8月7日,寧素芬再次書面請求解剖屍體,遭到鍾華山家屬的拒絕,而鐘的家屬卻要求8月5日晚診治鍾華山的醫生吳承雁證明鍾是因被毆打致死的。吳承雁明確表示:死者屍表沒有任何被打傷痕跡,並出具了“因病死亡”的結論證明。

鍾華山的家屬不肯善罷甘休,大肆製造輿論,稱鍾華山是被魏嗣沛殘忍地打成脾臟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的,並在魏家擺設靈堂、祭場長達半年之久。

1982年11月15日成都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然而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並未出示任何物證且未傳喚任何證人出庭,只是簡單地由公訴人宣讀了三份旁證及張素華、杜先輝的證言,還有三份署名分別為何朝忠、胡文貴、肖明松的醫生證明書。

對法庭出示的以上證據,作為辯護人的寧素芬當即予以辯駁:第一,三份旁證的簽字人不是當晚現場的目擊者,而張素華、杜先輝的證言也完全是被篡改過的;第二,法庭出具的醫生證明不是當晚值班併為鍾華山診治的吳承雁出具的;第三,鍾華山的屍體根本沒有經過解剖,對此解剖室主任嶽祖榮、看守停屍房的邱庭貴均能證明。寧素芬當庭要求傳喚證人出庭作證,但沒有被採納,最後法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魏嗣沛有期徒刑15年。

魏嗣沛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魏的二審辯護律師翻閱此案卷宗時,發現一審法庭出示的醫生證明不見了。而二審律師正在調查取證期間,1983年1月1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做出了維持原判的裁決。而作為“罪犯”的魏嗣沛卻連中院出具的二審裁定書都沒有拿到,即被遣送到南充市第一監獄服刑,一起人為的冤案就此發生。魏嗣沛、寧素芬夫婦也從此開始了艱難的申訴。

1983年1月,寧素芬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責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真複查此案。然而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四川省高院辦案人員王某並沒有認真聽取寧素芬反映的情況,在1984年2月,王某向寧出示了一塊黑色肉團,聲稱這是法醫對鐘的屍體進行解剖後提取的脾臟;如果寧承認鍾是內失血而死,便可將魏嗣沛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年。寧素芬當即提出質疑:一審、二審時並未出示此物證,且鐘的屍體根本未被解剖,又怎能證明此脾臟是鍾華山的呢?遺憾的是1984年11月28日,四川省高院據此“物證”,駁回了寧素芬的申訴。

1985年寧素芬到北京上訪,案情再次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在查閱此案卷宗後,建議四川省委組織公檢法機關協商並糾正此案。四川省決定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複查。但是,成都市中院卻拿出了成都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說何朝忠是8月5日晚診治鐘的醫生,且何曾用針穿刺鐘的腹部,發現有血,從而證明鍾是因內出血而死亡。寧素芬對於市中院出示的該證明進行辯駁,說明何朝忠不是8月5日晚診治鐘的醫生。並再次宣告魏嗣沛未打人,更談不上傷害人命。但成都市中院並不接受寧的意見,在1985年12月4日維持了原判決。

寧素芬為自己的丈夫不斷地進行著申訴,雖然得到有關部門的關注,但錯案卻仍然遲遲得不到糾正。

1986年,四川省政法委責成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此案進行復查,幾名曾在省公安廳工作的法醫又做了一個解剖鍾華山屍體的回憶錄,證明他們在1982年對曾對鐘的屍體進行過解剖,於是省檢察院又據此回憶錄駁回了寧素芬的申訴。

從1986年到1995年期間,全國人大信訪局三位局級領導曾先後三次專程南下成都,督促四川省有關部門糾正此案。1987年,在全國人大的督促下,四川省人大對此案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調查。他們透過閱卷和走訪當事人及證人,發現此案在調查取證方面確實存在問題,並最後得出結論:一、法醫是否對鍾華山做過尸解這一關係全案的中心問題,目前因諸多證據均互相矛盾,故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