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密連在一起的是聯合自由。如果人們基於共同利益締結一項協議,只要不損害第三方,他們顯然會同意永遠以同樣條件對任何一個具有共同利益的目的採取一致行動。也就是說,他們可以組織聯合。但是,實際上,聯合的力量是一樣和各個組成該聯合的人的力量大相徑庭的東西;只有靠法律條文才能試圖按照從個人間的關係中得出並適合這種關係的原則來控制一種聯合的行為。一種聯合可以強大到形成國內之國,並在絕非不平等的條件下同政府抗爭。
某些革命團體,某些教會組織,甚至某些美國托拉斯,它們的歷史可以援引來說明這種危險並非是憑空想像的。除此以外,一種聯合可能壓迫其他聯合,甚至壓迫自己的成員,自由主義的職責與其說是保護聯合的權利,反對法律的限制,倒不如說是保護個人,抵制聯合的力量。事實上,就這一點來說,自由的原則是兩者兼顧,這雙重應用見諸於歷史。然而,從1824年到1906年這個時期,工會的解放可能還不徹底,主要是一個解放運動,因為工人只有聯合起來,才能和僱主處於接近平等的地位,也因為法律事實上是永遠也阻止不了僱主暗中聯合的。
它同樣也是一個透過平等爭取自由的運動。
另一方面,儘管資本的聯合可能強大得多,理所當然地受到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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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義諸要素91
疑,工會的壓制力也絕對不可忽視。
這裡並沒有原則的矛盾,而是對真正的環境差異的公正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