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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這種干涉總是會妨礙它順利和有效地活動。政府必須不介入衝突,讓個人自己去把競賽進行到底。這樣,個人天賦權利學說就增添了一種關於個人需要與社會需要和諧一致的學說,兩種學說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個關於人類社會的概念,這個概念肯定行得通,它事實上包含著重要的真理因素,而且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能滿足一大批人的需要以及全社會不少需要。

但是,這個理論受到批評,暴露出一些具有歷史意義和理論意義的根本性弱點。

我們先來研究一下天賦權利概念。

這些權利是什麼,它們以什麼為基礎?關於第一點,人們力求直言不諱。這裡我們最好引用1789年《人權宣言》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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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三章 理論的發展

幾條作為例子。

第1條。

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

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之上。

第2條。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和不可侵犯的權利。

②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3條。全部主權主要屬於人民

第4條。

自由在於有權做任何不損害他人之事;因此,一切人行使天賦權利只受必須保證社會其他成員享有同樣權利的限制。此類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6條。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現。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自或委託代表參與制定法律。

這一條的剩餘部分強調法律的公正以及全體公民都可擔任公職。

1793年的宣言更強調平等,講究詞藻。第3條稱:“一切人生來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完全不顧這些條文的精神實質而對它們吹毛求疵,是很容易的。我只請大家注意一、兩個原則問題。

1。真正要求的權利究竟是什麼?“安全”和“反抗壓迫”在原則上是沒有區別的,而且可以認為已經被自由的定義包括在內了。

實質上其意義是:“保證其人身和財產自由是每個人的權利。”

從這種表述方式可以看出這種權利假定一個

①將1789年國民議會的宣言與1793年大會的宣言作一比較,無論相同還是相異,都是饒有趣味的,但是需要長篇大論。這裡我只隨便指出一、二點。

②請與1793年宣言第1條對照:“社會的目的是共同幸福。建立政府是為了保證人享有他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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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論的發展33

有秩序社會的存在,並規定社會的義務是保證其成員的自由。

因此,個人的權利不是一樣獨立於社會以外的東西,而是良好的社會秩序所必須承認的許多原則之一。

2。

請注意,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制的,自由的領域最終將由“法律”規定。在兩種情況下,我們都從個人要末退回到全社會的需要,要末退回到全社會的決定。

再者,自由有兩個定義。1)自由是一種做不損害他人之事的能力。

2)

這種權利受他人必須享有同樣權利的考慮的限制。

必須記住,這兩個定義是有很大差異的。如果我把一個人擊倒在地的權利只受他把我擊倒在地的同樣權利的限制,那末,當我們動拳頭的時候,法律就不應該干涉。如果,另一方面,我沒有權利去損害他人,法律就應該干涉。只要稍稍動一下腦筋,就可以看出這個原則比較合理,尊重他人的同樣自由並非是自由的恰當定義。我的通宵達旦彈鋼琴使鄰人睡不著覺的權利並不被鄰人讓一條狗在彈鋼琴時不住吠叫的權利滿意地抵消。一個包工頭髮“飢餓工資”

①的權利並不被他的僱工如果能夠的話也對另一個人依法炮製的權利滿意地限制。總而言之,損害他人或佔他人便宜的權利並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實施報復的權利所充分限制。

我們沒有權利損害他人;如果問什麼是損害,我們就又回到了那個否定個人按照自己意願為所欲為的要求的總原則。

3。人民主權學說基於兩個原則。

1)主權屬於人民。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現。這裡“人民”被認為是一個整體,一

①飢餓工資:資本主義社會中難以維持溫飽生活的工資。——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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