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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第 十 條

離婚以後,子女留在父方,只有男方的最後妻子才被認為是孩子的母親;任何一個前妻,對於原來丈夫的孩子都不得有母親這個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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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自 然 法 典

第十一條

作兒子的,雖已取妻生子,但只有在父親死後才能成為家長。

第十二條

在舉行集體結婚禮儀時期,每個城市每年要進行一次公民普查工作。參議會要精確地登記不同年齡和不同職業的人數;全部按部族和家庭的名字入冊。每個部族的家庭戶數要儘量相等;戶數增多時,可以組成新的部族;如果新增的部族足夠成立新的城市,必要時可以形成新的城市;或者給那些由於某種災難而減少了戶數的部族和城市補充新戶。

第十三條

當民族人數的增減情況達到出生率幾乎和死亡率相等的時候,部族、城市等的人口就會大致相等,並將維持這種狀態。參看經濟法第三條。。。。。。。

可以防止父親溺愛子女的教育法

第 一 條

作母親的,如果健康條件允許,應親自給自己的子女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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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331

乳;如無身體不適之證明,不能免除這項義務。

第 二 條

有嬰兒要哺乳的婦女,應在離婚後繼續餵養嬰兒一年。

第 三 條

部族族長應注意檢查作父母的是否關懷自己的年幼子女。

第 四 條

每個部族的全體兒童,五歲時集中搬到為他們專設的房舍內,男女分居。他們的飲食、衣服和初等教育,到處都完全一樣,不加區分,一律按參議會指定的規則辦理。

第 五 條

一定數額的家庭的父母,在族長的監督下,負責照管這些兒童,要象照管自己的子女一樣,每期五天;然後,由另一批同樣數目的父母來代替他們。他們要努力教導自己的學生學會節制和順從,用溫和的勸說和輕微的責備來防止任何不和、任性和沾染惡習。他們對全體兒童要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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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自 然 法 典

第 六 條

隨著兒童智力的發展,開始教導他們認識國家法律。教導他們尊重這些法律,順從父母、首長和長者。教導他們養成對同伴友好、親善和永不撒謊的習慣。要讓他們學習某些適合他們年齡的輕微的工作,不時作一些可以幫助他們長身體和準備從事勞動的遊戲。無論規定他們做什麼事情,都應當向他們說明這樣做的道理。這些初步的教育工作,將來要由工長繼續進行。他們童年結束後則交託工長負責培養。

第 七 條

十歲以前的兒童,如身體已經相當強壯,可以學習認為對他們適合的職業的初步知識時,則每天到公共作坊數小時,進行學習。

第 八 條

凡達到十歲的兒童,都應該離開公共保育院,進作坊學習。兒童的衣食住由作坊供應,各行工長和行業首長指導他們學習,他們要象尊敬父母那樣,聽從工長和行業首長的指揮。以上一切,每個行業和作坊都應一律如此,男女兒童在這裡分別學習適合於他們的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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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531

第 九 條

除了一定行業的技術訓練以外,男女工長和行業首長還要對兒童進行道德教育。如果隨著智力的發展,某些兒童想到了神的存在,或聽到這方面的談話提出了關於這個最高存在的問題,那末,應當向他們說明,神是他們讚賞或覺得可愛和美好的一切事物的善良的始因。教育者應當避免以任何含混不清的概念向兒童解說這個絕妙的存在,不要使用毫無意義的術語來解釋這個存在的本性。應當簡單明瞭地對兒童說:我們只能憑它創造的萬物,去認識宇宙的創造者;它的創造物表明它是無限善良和英明的存在,而凡人是無法與它相比的。要向青年人說明:人所具有的社會性感情是神的意旨的唯一體現;只有遵守神諭才能理解什麼是神。要告訴他們,法律的目的是使這種品性完善,並有系統地利用其約束力為社會造福。

第 十 條

所有戒律、準繩和道德考慮都要從基本的和神聖的法律。。。。。。。

引伸之,而且總要以社會團結和友愛為宗旨。告誡的主旨是實現個人幸福與公益的緊密結合;而尊敬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