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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隨後,由陳丕顯和公安部副部長俞雷率領的中央工作組進駐商縣。

一箇中央、省、地、縣、鄉各級領導和各級公安部門參與的偵破組織迅速成立。核心領導小組由省公安廳副廳長張景賢掛帥,地委副書記王殿文任副組長,下設審訊組、調查走訪組、現場勘驗組。6月4日,在地委書記白玉傑的建議下,又成立了群眾破案小組

偵破“5。28案件”成為商洛地區壓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警力不足從各縣抽調,工作人員不足從公檢法之外的各機關抽調,車輛不足從各企事業單位抽調。總之,一切要保證偵案工作的需要。

“5。28案件”是明晰的,明晰就在於一開始就很快發現了幾乎所有的被害者,告訴人們這是一樁特大凶殺案。

但它又是複雜的,正如陝西省政法委書記李森貴同志指出的:“有很多現象無法解釋,有很多疑點消除不了。”

首先,擺在偵案者面前的是如下幾個問題:

一、罪犯殺人的動機是什麼?

二、罪犯的殺人手段和作案工具是什麼?

三、被害者都是什麼人?

四、這麼多人被害,從屍檢情況來看,幾乎沒有曾進行反抗者,為什麼?

五、是否屬集團作案,有無同案犯?

六、罪犯為什麼保留並不值錢而與己不利的贓物,如頭髮、腰帶、破舊衣物等?

七、屋內,三具屍體為什麼不掩埋,罪犯留著想幹什麼?

上述問題都是互為關聯的,應該綜合起來進行偵察,但是問題五較之其他問題,是一個動態的隨時會自行發生變化的問題,容不得有絲毫延遲,問題五就放在偵案工作的首位。

而懷疑有同案犯,屬集團犯罪,是基於如下分析:

一、以龍犯瘦小孱弱的體格,怎麼可能一個人礦日持久地殺害那麼多人?

二、龍犯一人怎麼可以在行兇時,使得所有被害者無從反抗?

三、西坑埋33人,排列整齊,如果是龍犯一人掩埋(再把龍妻閆淑霞考慮在內),他是如何做到的?

為防止同案犯在逃、自殺或相互殺人滅口,偵破領導小組指示西南各鄉,尤其是龍犯所在的楊峪河鄉、龍犯的原籍仁治鄉、龍妻閆淑霞孃家所在的金陵寺鎮以及鄰近王墹的劉灣鄉的鄉村幹部和民兵治保組緊急動員起來,對轄區內的曾有前科者和有劣跡者實行監控,並對行跡異常者予以關注。

至於案發地王墹村,被一支武警部隊包圍封鎖起來,通往村外的各路口都站立著荷槍實彈的警察。自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王墹村沉默數年的鐘聲再度被敲響了。6月2日午後,村幹部站在幾成廢墟的老戲臺上,向集合在臺下的村民宣佈了一個決定。基於法律方面的考慮,不便給決定以某種正式形式,該決定便沒有訴諸文字更不能記錄在案,而是口頭下達的。所以王墹村幹部沒有使用“宣佈”或類似於它的字眼,甚至避免給村民造成他在“傳達上級決定”的印象。沒有什麼決定,只是一件事。“現在給大家說個事。目前這個案子還在保密階段,為避免走漏風聲,給公安人員進一步偵察帶來不便,最近一段時間大家沒什麼要緊事就不要離開村子了。據公安人員推測,龍治民很可能有同夥,如果風聲傳到同案犯耳裡”一些有頭腦的王墹人馬上品出了這番“禁令”的真正含義。他們議論道:“要說防止走漏風聲,風聲在前幾日早被圍觀的外村人傳揚出去了。龍治民的同夥若在外村,早就逃的逃,毀贓的毀贓了。公安機關懷疑龍的同夥就在王墹村裡!”於是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人人眼裡滿含疑問。此後的日子裡,家家戶戶門窗禁閉,出門時彼此碰見了,也只是淡淡打個招呼,沒有多餘的話,全村一時處於相互猜忌的惶惶不安的緊張氣氛中。

其時臨近夏收,需要外出辦的事很多,為此村裡專門指派一個黨員幹部集中辦理村民外出事務。如果誰有非親自去辦不可的事,需先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再報公安機關,看其外出事由是否確實急辦,是,就開一張通行證,但要限定回返的時間。實際上,那些天裡沒有一人提出申請,因為誰也不願讓人懷疑他是想給龍的同夥通風報信。

這時,從龍犯家裡搜查出來的15張存款單引起了偵察者的注意。這些存款單分別藏在炕蓆底下、半截櫃裡、鞋裡、炕洞裡和獎狀背後等處。定期12張、活期3張,合計存款額573元。

儲戶姓名除了龍治民,還有幾張上面寫著“閆崇善”這個名字。

龍治民在審訊過程中承認那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