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合意而結成者也。或曰:國權,皆上帝之所付,其一歸家者,同一之國民,自然發於教皇,其一歸於羅馬帝。生之團體也。要之,近世國即耶穌新教,雖知教令干預家之理想,非全滯於宗教、政權之不可,然其論國家亦非全離於宗教。至政治學權,仍帶宗教上之思想。之所務,則不在求合於天則,而在求合於人事。
三、神權政體,與近世政治思想三、中世國家之理想,雖非如東不相容。近世之國家,乃生洋古國(指埃及、猶太等)
直民以憲法而構造之。其統治接之神權政體,而尚不免為之權,以公法節制之。其行間接之神權政體。蓋君主政也,循人生之道理,因人者,神之副代理也。為之方法,以圖國民之幸福。
四、宗教無特權,無論公法、私四、國家由教徒之團體而成,故法,皆與教派不相涉。國家以教派之統一為最要。凡異有保護“信教自由”
之責任,教、無教之徒,不許有政權,無論何種教令,不得禁止凌且虐待之。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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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531
甲 中世乙 近世五、國事自有精神(國民之元五、耶穌教國,以教令為形而上氣)
,有形體(憲制)
,而成者,故視之也尊;以國家為一法人,(法人者,謂自法律形而下者,故視之也卑。教上視之,與一個人同例。)
對主之位,在國王之上;教士於教令令而有獨立之地位,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且能以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