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為獨立自營之個人,一面為通力合作之群體。
(或言由獨立自營進為通力合作,此語於論理上有缺點。蓋人者能群之動物,自最初即有群性,非待國群成立之後而始通合也。既通合之後,仍常有獨立自營者存,其獨性不消滅也。故隨獨隨群,即群即獨,人之所以貴於萬物也。)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
既為群矣,則一群之務不可不共任其責固也。雖然,人人皆費其時與力於群務,則其自營之道,必有所不及。
民乃相語曰:吾方為農,吾方為工,吾方為商,吾方為學,無暇日無餘力以治群事也,吾無寧於吾群中選若干人而一以託之焉,斯則政府之義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當盡之義務,與其所應得之權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為斷。
然則政府之正鵠何在乎?
曰:在公益。
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發達於內界而競爭於外界為歸。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為者,則政府任之;有一人之舉動妨及他人者,則政府彈壓之。政府之義務雖千端萬緒,要可括以兩言:一曰助人民自營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權之被侵而已。率由是而綱維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貴也。
苟不爾爾,則有政府如無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營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權而又自侵之,則有政府或不如其無政府。數千年來,民生之所以多艱,而政府所以不能與天地長久者,皆此之由。
政府之正鵠不變者也,至其許可權則隨民族文野之差而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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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梁啟超文集
變而務適合於其時之正鵠。譬諸父兄之於子弟,以導之使成完人為正鵠。當其孩幼也,父兄之許可權極大,一言一動,一飲一食,皆干涉之,蓋非是則不能使之成長也。子弟之智德才力,隨年而加,則父兄之干涉範圍,隨年而減。使在弱冠強仕之年,而父母猶待以乳哺孩抱時之資格,一一干涉之,則於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
夫人而知矣,國民亦然。
當人群幼稚時代,其民之力未能自營,非有以督之,則散漫無紀,而利用厚生之道不興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鉗之,則互相侵越,而欺凌殺奪之禍無窮也。當其時也,政府之許可權不可不強且大。及其由撥亂而進昇平也,民既能自營矣,自治矣,而猶欲以野蠻時代政府之權以待之,則其俗強武者,必將憤激思亂,使政府岌岌不可終日;其俗柔懦者,必將消縮萎敗,毫無生氣,而他群且乘之而權其權、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隨以成灰燼。故政府之許可權,與人民之進化成反比例,此日張則彼日縮,而其縮之,乃正所以張之也。
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為富,依人民之強以為強,依人民之利以為利,依人民之權以為權,彼文明國政府,對於其本國人民之權,雖日有讓步,然與野蠻國之政府比較,其尊嚴榮光,則過之萬萬也。
今地球中除棕、黑、紅三蠻種外,大率皆開化之民矣。
然則其政府之許可權當如何?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權者,則政府幹涉之,苟非爾者,則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過問也。
所謂侵人自由者有兩種: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眾之自由者。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眾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國之主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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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162
制定者也,(主權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國體之所屬而生差別。)
而率行之者,則政府也。最文明之國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稱堯舜無為而治,若今日立憲國之政府,真所謂無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惡。
(西哲常言:天下罪惡之大,未有過於侵人自由權者。)而欲以令於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製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無裁製之者;是人民之罪惡可望日減,而政府之罪惡且將日增也。故定政府之許可權,非徒為人民之利益,而實為政府之利益也。
英儒約翰。彌兒所著《自由原理》(JohnStuartMilsOnLiberty)有云:縱觀往古希臘、羅馬、英國之史冊,人民常與政府爭權。
其君主或由世襲,或由征服,據政府之權勢,其所施行,不特不從人民所好而已,且壓抑之蹂躪之。民不堪命,於是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