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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6章 終結者——趙匡胤1

【終結者】 五代亂局終於被趙匡胤終結,新興的大宋王朝避免了重蹈五代短命的覆轍,這與趙匡胤的一系列改革密不可分。趙匡胤的改革可以看做是柴榮改革的延續,對外遵從“先南後北,先易後難”的國家戰略,對內則貫徹強幹弱枝的加強中央集權的改革。 而至於基建狂魔、勸課農桑、整頓吏制、關愛百姓等等,就不再一一贅述,趙匡胤是個合格的好皇帝,故而有“秦皇漢武,唐宗宋祖”一說,把趙匡胤與秦始皇、漢武帝和唐太宗相提並論,成為皇帝圈的第一梯隊,即便再加上堯舜禹湯文武,趙匡胤同志也是中國古代明君聖主TOP10。 我們把重點聚焦在趙匡胤加強中央集權的改革上,做個簡單地系統性梳理,從中窺探宋朝如何革除了藩鎮割據的頑疾,從而由分裂走向統一的。 能夠正確的提出問題,問題就已經解決了一半。殘唐五代之亂,藩鎮割據只是表象而非根源,其根本原因是“強地方、弱中央”的畸形政治生態。自唐末以來,幾乎所有的皇帝都在朝這個方向努力,卻只有趙匡胤成功了。 削藩,歷來是封建王朝的棘手難題,面對這道難題,趙匡胤遵循了智囊趙普提出的十二字方針——“稍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 一,稍奪其權 1,奪其司法權 961年5月,金州發生了一個刑事案件,這便是“馬漢惠案”。馬漢惠是金州的一個地痞無賴,橫行霸道、無惡不作,他的父母和弟弟無法忍受,於是大義滅親,將其殺死,為民除害,然而當地的防禦使和判官卻以故意殺人罪將其父母和弟弟斬殺。 藩鎮擁有今天法院、檢察院的權力,在五代時是習以為常的,甚至是約定俗成的潛規則。而趙匡胤卻怒其執法過嚴,而將防禦使仇超等人除名,並流放扶海島。 透過現象看本質。趙匡胤怒的並不是他們的“過嚴”,而是他們的“執法”,擅專。地方官員,特別是藩鎮軍閥,充其量只能扮演中級人民法院的角色,死刑必須奏報中央朝廷,由高階人民法院、檢察院核准。 透過“馬漢惠案”,趙匡胤向地方州縣傳遞了一個強烈的政治訊號:地方藩鎮充當土皇帝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 同年8月,趙匡胤下詔,邊境軍營裡如有士卒犯了重罪,也要交付當地軍事法庭審理,長官不得隨意將其斬殺。也就是說,藩鎮將領和邊關統帥,不僅失去了對地方百姓的生殺大權,就連軍營裡計程車兵也不能隨意判罰處決了。藩鎮的權力被大大削弱。 後來趙匡胤又明確告訴宰相,說五代時期藩鎮跋扈,多濫殺,朝廷的刑部形同虛設,今後必須有所改觀,凡死刑必須上報刑部,由中央朝廷做最終裁決。 2,奪權歸地方 962年12月,趙匡胤下詔,在縣一級的行政單位中增設一名縣尉,主管捕盜及訴訟,再根據縣裡的人口增設弓手若干(不久之後又有所限制,見後文)。這是加強地方政府的權力,削減節度使等藩鎮的權力,同時又對地方行政長官的權力進行了分化和監管。 自殘唐五代以來,節度使多任命自己的親信為鎮將,理論上他們不能干涉地方事務,然而“理論上”從來都只停留在了理論上,事實與之常常背道而馳。他們成了地方上的土皇帝,縣令及縣吏們全成了擺設,比如透過前文中的很多敘述,讓我們有一種錯覺,節度使等才是地方一把手,不僅是省軍區司令員,還兼著高官、市長、法院院長等。 如今,朝廷以紅標頭檔案的形式明確限制了節度使、鎮將的權力,讓州縣官府重新從藩鎮手中奪回了地方應有的權力。 3,稀釋地方權 963年,趙匡胤在諸州設定“通判”,小州置一人,大州置兩人,“凡軍民之政,皆統治之,事得專達,與長吏均禮”。 通判既不隸屬節度使,也不隸屬地方,而是直接對朝廷負責,可以繞開節度使、防禦使等中間環節,直接向中央朝廷彙報工作、聽取指示,總覽州內軍民大小事務,差不多相當於“直轄”了。藩鎮少管事,中央多管事,沒有中間商賺差價。 顯然,通判的職能範圍與節度使、地方政府等存在高度重合。也就是說,在上一條措施中,本來不屬於藩鎮卻被藩鎮長期霸佔的權力被歸還給地方政府,而這一條則使地方政府的權力被通判稀釋,從而以“直轄”的方式把權力收回到了中央朝廷。 這些“通判”們可謂福至心靈,對自己的角色設定和職場定位有著非常精準的把握。他們到任地方後,積極打壓地方官員,並將潛規則公開化,毫不避諱地公開揚言:“我,監州也,朝廷使我來監汝!” 有些事可以做,但有些話不能說,大家心照不宣,所以才叫潛規則。通判們有恃無恐,公開打壓地方官員,“長吏舉動多為所制”,其範圍之廣、程度之深、影響之惡劣,儼然成為一場波及全國各個角落的政治運動。官不聊生了屬於是。小主,這個章節後面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