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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法。

大名詞(Major term)。

因。

大前題(注一)(Major premise)。

法差別相違因。

大名詞含意兩歧之大前題。

眼等。

軀殼。

他(暗指非積聚性之神我)。

靈魂(非物質的)。

積聚性。

物質的。

臥具等。

機器。

眼等必為他用。

軀殼必需別有靈魂為其主宰。

積聚性故。

為物質所構成故。

如臥具等。

如機器之需司機人。

成立。

證明。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

如以此大前提證明軀殼必為他物所主宰。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

乃證明為含意不同之大名詞‘物質所構成的他物’(即神經系統)所主宰。

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因機器乃由物質所構成的司機人之‘軀殼’所主宰也。

細閱上列對照表,可見數論外道之推論與今之基督教徒一般無二;而商羯羅主菩薩之駁論亦與今經驗派哲學之駁基督教靈魂一般無二。

一般人之信宇宙之客觀的存在,其意無非謂宇宙為生我感覺之實物。然宇宙如何能生我感覺?且是實物乎?若雲質子(Proton),電子(Electron),光子(Photon)是實物,且生我感覺;然我感覺上並無質子,電子,光子之形像;故質子,電子,光子縱是實物,決不生我感覺。若雲方,圓,大,小,明,暗等生我感覺,且是實物;然方,圓,,大,小,明,暗等並非物質;故方,圓,大,小,明,暗等縱能生我感覺,決不是實物。故認宇宙為客觀存在亦不合理。是為佛破法執之一斑。按根據自然科學亦可得相同之結論。例如面前有一山,照一般人之見解,此山乃我親目所睹故其存在決無問題。但以光學及生理學說明之,則我之見此山,乃由日球表面原子分子劇烈震盪,擊動以太,(或雲擊動磁力場與靜電力場)傳達地面。地面物體受之,因其自然頻率(Natural frequency)之異,吸收其某部分而反射其餘,遂分色彩及明暗。我之見山乃自山反射之波動向各方面進行,遇我目中凸鏡(Lens),屈折而聚於網膜上(Focussing on retina)為倒影,其色彩,明暗,形狀均與面前之山無異。此倒影使網膜上之紫色素起化學變化,刺激視神經端之圓錐體。視神經傳此刺激力於神經中樞,始有見山之感覺。故無論此感覺為非物質的精神作用(如基督徒所信),抑僅為質子電子光子之一種組合(如經驗派哲學所想像);要之,我之見山實未見山,不過見網膜上之倒影;且亦並未見倒影,不過得視神經之一宗報告。耳聽鐘聲,鼻聞花香,舌嘗甘旨,身御輕暖,莫不如是。如人在中央政府,得各省各機關來電報告種種事務,不得謂親見某省某機關之某某事也。且非特其原本之物體,音聲等(Original figure,sounds etc。)為我所未嘗直接經歷,即被複制之跡像(Reproductions)如網膜上之倒影等,亦僅由人畜屍體解剖時見之。其非直接經歷,依然與見山無異。然則物質之客觀存在,徵諸自然科學,恐世間一切問題其證據之不充分,更無過於此者矣。可見關於客觀的宇宙,自然科學所得之結論,仍與佛說無殊。

或謂如上理論不過足以成立懷疑論而已,不過謂客觀的宇宙不能為我人所感知而已,並未能決定否認宇宙之客觀的存在也。且宇宙之客觀的存在雖不能感知之;然能就我人所感知之種種現象而推想知之。是亦不然。凡我人對於一事之懷疑,必此事在此時此處雖未為我人所親歷,而在他時他處已曾為我人所親歷者。今我人決不能於何時何處可親歷有一客觀的宇宙,何得有所懷疑?又我人對於一事而可以推知,必此事在此時此處雖未為我人所親歷其與某事並存或繼起;而在他時他處已曾為我人所親歷其與某事並存或繼起者。今我人更決不能於何時何處可親歷有一客觀的宇宙與種種現象並存或繼起,何得有所推知?

但自然科學雖足已證明物質之客觀的存在之無徵不信,然以為此玄學問題不切實用,故仍以通俗眼光假定此物質之客觀的存在,而專致力於其規律系統之研究。久之竟忘其為一種假定,而輒欲據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