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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魚鱉就為他架起了橋。可見,天命不當他死,所以有豬馬拯救;命該在夫餘建都稱王,所以有魚鱉架橋援助。

【原文】

9·7伊尹且生之時,其母夢人謂己曰:“臼出水(1),疾東走,母顧(2)。”明旦,視臼出水,即東走十里,顧其鄉皆為水矣(3)。伊尹命不當沒,故其母感夢而走(4)。推此以論,歷陽之都(5),其策命若伊尹之類(6),必有先時感動在他地之效(7)。

【註釋】

(1)臼(ji)舊):舂米用的石臼。

(2)母:遞修本作“毋”,可從。《呂氏春秋·本味》作“毋”,可證。

(3)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本味》。

(4)走:離去。

(5)參見《淮南子·俶真訓》。

(6)策命:君主封后妃、侯、王、將相、大臣的命令稱做“策命”。

(7)在:根據文意,疑“去(厺)”形近而誤。

【譯文】

伊尹快要出生的時候,他的母親夢見有人對自己說:“石臼冒出水來,趕快朝東邊跑,不要回頭看。”第二天早上,她看見石臼裡果然冒出水來,馬上朝東跑了十里,回頭一看她住的地方,完全被水淹了。伊尹命不該被水淹,所以他母親感受夢的啟示而離開。按這來推論,歷陽城中,那策命像伊尹一樣的人,一定會有事前感動讓他們躲到別處去的預兆。

【原文】

9·8齊襄公之難(1),桓公為公子(2),與子糾爭立(3)。管仲輔子糾,鮑叔佐桓公。管仲與桓公爭,引弓射之,中其帶鉤(4)。夫人身長七尺,帶約其要(5),鉤掛於帶,在身所掩不過一寸之內,既微小難中,又滑澤銛靡(6),鋒刃中鉤者,莫不蹉跌(7)。管仲射之,正中其鉤中,失觸因落(8),不跌中旁肉。命當富貴,有神靈之助,故有射鉤不中之驗。

【註釋】

(1)齊襄公:春秋時齊國君主。公元前697~前686年在位。後被其堂兄弟殺死。參見《左傳·莊公八年》。

(2)桓公:參見3·2注(12)。

(3)子糾:公子糾,齊襄公之弟,齊桓公之兄,曾與桓公爭君位。失敗後,奔魯,不久被魯君殺於笙瀆。

(4)以上事參見《史記·齊太公世家》。

(5)約:纏束。要:同“腰”。

(6)澤:明亮。靡:細膩。

(7)蹉(cu#搓)跌:失足跌倒。比喻差錯,失誤。這裡指從帶鉤上滑到旁邊去。

(8)固:隨著。

【譯文】

齊襄公被害,桓公成了公子,與子糾爭奪立為君主。管仲輔佐子糾,鮑叔牙輔佐桓公。管仲跟桓公爭,開弓射箭,定要射中桓公腰帶上的鉤。人身高七尺,帶子纏在腰上,鉤在帶上掛著,鉤在身上佔的地方不會超過一寸,既微小難中,又光滑銳密,鋒利的箭頭射中帶鉤的,沒有不滑落到旁邊去。管仲射箭,正射中桓公的帶鉤,箭碰著帶鉤隨即跌落在地,沒有誤中鉤旁的肉。桓公命該富貴,有神靈的幫助,所以有射鉤不中的應驗。

【原文】

9·9楚共王有五子(1):子招、子圉、子幹、子皙、棄疾(2)。五人皆有寵,共王無適立(3),乃望祭山川(4),請神決之。乃與巴姬埋璧於太室之庭(5),令五子齊而入拜(6)。康王跨之(7);子圉肘加焉(8);子幹、子皙皆遠之;棄疾弱,抱而入,再拜皆壓紐(9)。故共王死,招為康王,至子失之。圉為靈王,及身而弒(10)。子幹為王,十有餘日;子皙不立,又懼誅死(11),皆絕無後。棄疾後立,竟續楚祀,如其神符(12)。其王日之長短,與拜去璧遠近相應也。夫璧在地中,五子不知,相隨入拜,遠近不同,壓紐若神將教跽之矣(13)。

【註釋】

(1)楚共(g#ng工)王:春秋時楚國君主,公元前590~前560年在位。

(2)子招:又作“子昭”,即楚康王。公元前559~前545年在位。圉:《史記·楚世家》和《十二諸侯年表》都作“圍”,可從。子圍:即楚靈王。公元前540~前529年在位。子幹:又稱“子比”。靈王死後,被立為王,很快被其弟棄疾逼迫自殺。子皙:曾作楚國令尹,後被其弟棄疾逼迫自殺。棄疾:名居,即楚平王。公元前528~前516年在位。

(3)適(d0敵):通“嫡”,正統,正宗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