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讓華夏之地養育的人民、出產的口糧倍增,或是可以製成奇藥使朝廷征服南洋不再受瘴癘之困擾,陳誨聽了心中凜然,一一牢記,這才準備出發。
第383章 專利法案
“吳越號”、“華夏號”兩艘四十丈鐵骨飛剪船,與“明州號”、“杭州號”、“越州號”、“蘇州號”四艘二級飛剪船組成的船隊,從崑山拔錨,緩緩向南駛去。
船行漸遠,陳誨還在心潮澎湃地回想著恰才大王表現出來的大手筆。錢惟昱給陳誨的兩部書當中,第一部是倉促編成的《農政全書》,寫了諸般華夏素有之物,以及一些“明年新發現之物”。而第二部書則是擬定名為《吳越專利律》的刑名律令典籍草案,乃是著刑部、戶部一併編纂的,其中由如今兼著戶部尚書的平南軍節度使錢億擔任總撰官。
這部《吳越專利律》當然不可能是千年之後的專利法,但是卻異曲同工地對其進行了符合這個時代價值的借鑑。因此,陳誨看到的草案上寫著的主要內容,乃是吳越國政權對於開拓海外發現、引入物種交流者的巨大激勵。
按照此法,首先吳越國會編纂《農政全書》,並且由吳越朝野的邸報系統公示天下、蒐集未被納入《農政全書》初稿的農林牧漁品種,一旦窮盡蒐集之後,便會做出範圍登記,凡不在此列的物種,便認定為並非華夏固有之物,將來如要種植,就要統一徵收“新作物引種專利稅”,具體的稅率暫定為五稅一,也就繳納總收成的兩成分量。其中一半、也就是總收入的一成收歸吳越國朝廷所有,作為朝廷的得利以及協助代徵的手續費;另外一半,則由朝廷代徵後統一轉交給發現這一物種的團隊及發現物種時探索行動的投資人。
當然,這種物種的發現自然是要到吳越朝廷的戶部進行登記造冊,才能確定權利人進行保護,如果發現者不實施登記的話,朝廷有發現這樣的物種也可以自行將發現權收歸國有,並且由朝廷推廣、照樣進行專利稅的徵收。只不過這一來,專利稅的獲益就不存在“發現者分享”這一說法了,所有兩成的收成都由朝廷獲取——這個律條的規定,是為了打擊和絕殺那些發現了新物種之後敝帚自珍,自己小範圍偷偷種植,自己獲利,同時又進行嚴格種子管制、杜絕種子外流、不肯推廣的人。因為有朝廷出面,這種拒絕“專利授權”的人就會被“無償強制授權”。
同時,這種專利稅費的徵收和獲利也不是無限期的,按照律令的規定,是從朝廷開始徵收之日起,徵收滿二十年便結束徵收。二十年後,無論是朝廷還是專利權人,都不再從其中獲得壟斷性利益。
最後順帶說一句,多年前吳越王親自從占城國弄回來的占城稻,如今已經被正式定為“外來物種”,正式發現年份則欽定為周世宗顯德元年——實際上發現時間比這個還要早一些,但是因為第一年都是在撩淺軍等官營軍屯內種植,沒有民間推廣,為了方便,便算是顯德元年了——因此至今已經算是有8年時間了,也就是說吳越王本人對於占城稻還有12年的專利獲益期。
《吳越專利律》頒發之後,原本吳越朝廷徵收的夏稅種糧錢也會徹底免除,改為“占城稻專利稅”的名義,民戶是否從官府的種糧供應渠道購買占城稻種子朝廷不再過問,但是隻要你中了雙季稻,那麼早稻那一季就預設徵收收成的五分之一作為專利國稅——如果覺得貴的話,也可以每年少種一季糧食,那便可以不要交這個專利稅,只要民戶自己不嫌收成少一半就成。
原本來說,《吳越專利律》的頒佈對於有開拓進取精神的人固然是一個巨大的利好和鼓勵,然則對於內陸廣大沒有能耐沒本事出海的人民卻是一種負擔——至少如今已經好生生每年種植著的占城稻、胡蘿蔔、甜菜這些東西,也要額外多交錢了。不過考慮到吳越國在推行專利律的時候同期廢除了種糧稅費,實際上並沒有明顯的稅率提升。加之原本種糧稅費是沒有徵收期限的,有可能作為一種常態政策永遠收下去,而專利稅卻是明確只收12年、占城稻更是算作已經收了8年、還剩12年。這樣好歹有個更加輕徭薄賦的盼頭,百姓也就沒什麼反對了。
尤其是吳越國新統治的地區諸如嶺南和交趾等道,那些剛剛歸化漢化、齊民編戶、清丈土地的蠻夷,原本根據吳越朝廷的政策就有十五年的“墾荒免稅期”優惠,以吸引他們漢化,這些人歸化的時間最多也就三四年,如此算來等到他們該繳納農業稅的時候,占城稻的專利期都已經過去了,剩下的稅賦僅僅是針對目前還沒有發現的物種,自然就沒有人願意在日子過得好好的情況下抗法了。
吳越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