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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3部分

內全面‘野蠻化’,中華法律也做了全面修訂,其中差別最大的就是法律主體做了更改,治外法權也又開始出現。對國民,法律是以戶為主體,一人犯法全家有罪,而宗族因為是一個大戶口,所以一人犯法,全族有罪;而對在華的洋人洋商們,則不得不以個人為法律主體量刑。

‘誅族’這個概念就是那些反對‘變法’的文明人士在報紙上提出來的,但贊同‘誅族’的人卻是一些大族族長,他們在報紙諷刺那些文明人士是吃飽了撐的,自己不是宗族還管宗族的事情。

如此‘惡法’,當然被廷尉府內外的文明人士齊齊反對,大理寺九個最高**官不得不就此展開長達一年多時間的辯論,到最後還是資料說話——贊成‘誅族’的許世英等人,用三千五百多個案例證明。對涉及宗族的犯罪,僅僅處罰個人是毫無作用的。因為在宗族或類似宗族的會道門內。底層是非常容易被上層人物脅迫犯罪,而這些人的犯罪所得卻是他難以享受的。因此,對這種性質的犯罪唯一有效的處罰措施,就是拋棄西洋以個人為基礎的法律主體,繼續實行中華舊有的、以戶為基礎的法律主體。

為了避免誤傷,對以戶為法律主體的修正有二:如果有人一出生就在一個犯罪家庭內,那麼他有權在到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無理由申請分戶,財產則按宗族管理法的規定分割——單獨出戶的結果往往是身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