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慢田主之例”,也終於修訂完成。從此追討欠租就變成了政府的責任,用斯科特的話來說,目的就是實現國家的“直接統治”。'59'同一時期,民間租佃關係也有所調整,地租實收率不斷下降(大約下降了二十個百分點),租佃制度得以修訂。'60'
康熙年間黃六鴻曾說,“有司誠能愛民”,應“視四境之土田,如己之莊產,四境之農夫,如己之傭佃”。'61'這種把所有田產、農夫都視為國家之產、國家之佃,以及讓政府積極承擔更多責任的想法,正是在乾隆初年得到了高度的發揮,並在土地與租佃制度的討論中得到充分的顯現。
清政府對於改變土地制度的主要設想,出於種種原因,最終未能實行。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清人正是透過這一輪討論,才確立了當時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將其變更。清代的這些制度,——包括土地佔有在內的財產私有權,土地的租佃制度,小農的家庭經營,農民選擇生產專案和行業的相對自由,某種水平的市場組織和市集活動的存在,——都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對它於無論怎樣評價,其作用卻是無法抹煞的。正是這些問題,到二十世紀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爭論。它在嚴厲的批判之後,又在二十世紀最後二十年內,隨著“農村改革”的發生而一一恢復。因此,在二百年前發生的這場爭論,就更值得今人重視。
十、劃分社會階層
十八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