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行。蓋井田既廢已久,田不在官而在民,民之貧富不可強而同。新莽以天下田為王田,禁民不得賣買,遂致民困思亂。西晉以降有行之者,而廢壞相踵。他如柴世宗、宋太宗皆欲行均田之法,而田卒未嘗均。凡此言之而不果,行之而不能久者,皆不得據為施行之證。故黃義剛問限田於蘇軾,而軾以為戲論。前人豈無復古之意?正之奪富予貧為拂人情而違土俗,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
並指出實行限田的實際困難:
“況我朝承平日久,戶口殷繁,州縣田畝俱有定數,如江、浙等省地狹人稠,必令人各五十畝,安得如許之田?即川、陝等省似乎土滿,而以人計地,亦不能各足五十畝。是以薛馧亦知均田之難,而但欲禁富民增置,令貧民各置五十畝之數。此無論田多之人花名詭寄,諸弊叢生,即使富者果皆奉法無違,而現在貧民未有置產之資,反失佃種之業,轉致失所,勢有必然,……為害甚大,決不可行。”'50'
有了二十世紀以來的經驗,我們可以知道,土地制度的改變是一件多麼艱鉅的事情,而僅就限田而言,實行起來也確有很多問題難以解決。但高宗對王大臣等意見,並不以為然,諭: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處分,恐阻人進言之路;且伊所敷陳者,尚有直贛之氣、近理之語,……使此等之言,時聞朕耳,以補朕之遺忘,亦未為不可,……”'51'
對改變田制的議論,不但不願處治,言下之意還頗為嘉許。因此在這之後,仍不斷有議論田制的意見出現。直至乾隆八年,漕運總督顧琮奏請實行限田,“以均貧富,與用事大臣爭於上前,無所撓挫”,高宗諭:
“朕深知此事,名雖正而難行,即去年盛安均田之說也。因示諭雲:爾以三十頃為限,……已至三十頃者,分之兄弟子孫,則每人名下不過數頃,未嘗不可置買。何損於富戶,何益於貧民?……今輾轉思維,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強奉行,究於貧民無補,是不但無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並令各督撫知之。”'52'
“名雖正而難行”一語,正道出了高宗的矛盾心情。於是也就像其他的眾多問題一樣,把它擱置、留給了後人。
其後湖南巡撫楊錫紱談到這一問題說,米貴民貧,原因之一在“田歸富民”,為求解決則“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開創之初,尚虞紛擾,今累葉承平之時,更難施行”。'53'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為一種“理想”,但從此清代田制的討論也就轉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比較而言,二十世紀就儼然是一個“土地制度變革”的世紀。從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到共產黨的“土地改革”,再到“集體化”,和其後的“包產到戶”,於二百年後,終於實現了傳統的“田制”理想。'54'在那以後也終於發現,田是否一定要“均”,“均田”之後能否即實現農業的成長,以及土地的“出讓”(租佃)、“轉移”(買賣)等一系列的問題。
九、干預租佃關係
康熙年間,政府屢次蠲免田賦,也屢令田主照蠲免分數免徵佃戶田租。雍正十三年,高宗於免除歷年積欠錢糧之時,再次“勸減佃租”:
“(蠲免積欠,佃戶未被恩澤)若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徒滋紛擾。……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情願蠲免佃戶之租者,……朕實嘉悅。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55'
乾隆五年議定,旗地“若並未欠租而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審實治罪”。同年,河南巡撫雅爾圖請定豫省交租之例,改為按受災分數減租,得旨允行。'56'尋因御史陳其凝奏,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制爭奪,必滋擾累。議定仍照雍正十三年諭旨,實力奉行。'57'無疑問的,在所有政策制訂中都存在著一個可行性問題,特別是對那些要在廣大地區長時期中長期實施的政策來說,這一問題就更為突出。
乾隆十三年,高宗閱《山東通志》內載聖祖希望山東有身家者“減輕田租”、“贍養佃戶”諭旨時,又提起這一問題,諭:
“今朕省方問俗,親見民情風土,歲偶不登,閭閻即無所恃,……揆厥所由,實緣有身家者,不能贍養佃戶。……夫睦嫻任恤,自古為重,利豈專在貧乏,富戶均受益焉,……何如有無相資,使農民不肯輕去其鄉,即水旱無虞大困。……”'58'
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範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是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