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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不得與聞,大政方針宣佈,不得過問,議員被取消者,畏暴力不敢到院,候補者不合法,不能加入,機關雖在,開會無日。政府如以為民國猶應有國會也,其速取消前令,彼此相見以法律,否則以為國會掣政府之肘,妨大政方針之實行,則政體如何,無關存亡,儘可任意所為。乃計不出此,既以非法使議會永無開會之日,而又畏首畏尾,不欲居破壞國會之名,究竟奚所取義?是何居心?此需明白答覆者四也。

議員被選舉而來,幸不在取消之列,欲履行職務而開會不能,欲行辭職又無以報告於國民,《約法》猶在,政體未更,且不欲政府之用意,終不與國人以共聞共見也,故提出質問。惟政府其速答覆!

提出者:張其密、藉忠寅、孫乃祥、陳瀛洲、蘇毓芳、高鴻恩、趙學臣、辛漢、解樹強、朱甲昌、王家裹、張嘈、張烈、陳洪道、李兆年、方聖徵、黃樹榮、董昆瀛、劉成禺、彭介石、鄭江灝、唐仰懷、蕭承弼、丁世嶧、李槃、賈濟川、陳銘鑑、岳雲韜、鍾允諧、宋梓、馬良弼、馬維麟、梁登瀛、廉炳華、李溶、劉雋佺、何多才、趙時欽、饒應銘、周擇、吳蓮炬、王湘、陳善、李文治、姚華、李耀忠、吳作棻、徐承錦、黃元操、張金鑑、劉光旭、周學源、陳光燾、鄂博葛臺、劉丕元、車林桑都布、唐古色、劉新桂、龔煥辰、傅諧、廈仲阿旺益喜。

附國務院答覆書十二月二十三日。:

徑啟者:接準參議院諮開。查《參議院法》

第九章質問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書,由各院轉諮政府限期答覆。根據本院議員張其密等依法提出關於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質問書一件,相應諮達貴院查照,務希於三日內答覆。

復準眾議院諮開。《議院法》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由各院轉諮政府,限期答覆等語。茲由本院議員鄧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關於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質問書一件,相應諮請大總統查照,即希政府答覆各等因到院。

查《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之規定,系根於《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而來。質而言之,議院質問權之行使,應以《約法》暨《國會組織法》為主,《議院法》為從。蓋一則屬於根本法之性質,一則屬於普通法之性質,以普道法之規定,補充根本法之所無則可,以普通法之規定,變更根本法之所有則不可。依《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質問權為議院職權之一,非議員職權之一,其義甚明,故質問權之行使,無論《議院法》有如何連署之規定,雖不必經由院議公決,要不能不經由議院提出,是以議員迭次依《議院法》而提出質問書,均於議院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由議長於開議日期報告檔案之際提出報告,此執行《國會組織法》暨《議院法分之通例,實為兩院所現行,斷未有不經此項手續,而可以濫行質問者也。茲來諮既稱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則議院所有之質問權,當然因不能開會之結果,而不能提出。若謂《議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連署為限,此外均屬自由,則必本條無提出由院轉諮之明文而後可。本條既明明規定提出質問書,應由各院轉諮矣,則《議院法》所稱之各院,應即為《國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暨第三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該兩條所稱之院,欲行使《約法》第十九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質問權,其質問書應於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提出。蓋諮稱質問書,系規定提出於各院,非規定提出於各議長也。若不於此時提出,則不能以不足行使議院職權之各院,率行轉諮,此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相互間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開會之少數議員,而可意為出入於其間也。

查兩院議長,業於十一月十三日,以兩院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議,不得已於十一月十四日起,停發議事日程等語。通告有案,此次質問書之提出,在議院議長通告停發議事日程之後,既已停發議事日程,何能提出質問書?且查當日提出質問書之情形,系發生於兩院現有議員之談話會,以法律規定所無之談話會,而提出屬於法律上議院職權之質問書,實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規定所未特許。

政府為尊重國會起見,對於不足法定人數之議員,非法所提出之質問書,應不負法律上答覆之義務。惟查各該質問書,於追繳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