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19部分

萬賢臣、劉尚衡、阿昌阿、富勒琿、熙鈺、林長民、張國溶、汪震東、吳淵、唐寶鍔、蔡匯東、花力旦、楞住布、顆錄、薛大可、方貞、康士鐸、阿旺根敦、一喜託美、石鳳岐、王戎。

參議院質問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書二年十二月三日。:

中國以數千年君主專制之國,不旬月而國建共和,政取立憲,揆之國情民度,固未必盡適合也,深識者亦恆竊竊憂之。顧憂之而仍皆敬謹將慎、黽勉維繫者,良以建國於列強環視之秋,變政於民力凋敝之日,一之為甚,何堪再摘?今之民主立憲國,未盡可以圖存,而不民主不立憲,則其亡可立而待!所以舉國上下,矢志一致,勉赴前途,而不敢輕語其他者,此也。乃者政府發號施令,往往軼出法律範圍,與人民以口實,而議員代表人民督政立法,又未能盡愜於人心,政局搖盪,疑懾百出,此誠國家危急存亡之秋,漂搖不定之日也。所幸邦本猶存,《約法》無恙,三權分立,機關厘然。其行事縱未能盡如人心,而國民更事既多,亦既忍而安之,並無所反對也。但使政府與議會依法循分,各就軌道,則自今以後,國是大定,憲法告成,納民軌物,合力建設,則國不患無治安富強之日。乃不謂事出非常,變生意外,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繳議員證書、徽章之命令,並以暴力禁阻議員到院,其數多至四百餘人。令下之日,舉國惶駭,人心騷動,兩院因不足法定人數,至今一月不得開會。此事於民國國體政體有重大關係,大總統令出府中,用意或別有所在,而法有明文,國務員輔弼總統,列名之署,其於此令不能不負責任。茲僅依《約法》第十九條第九款、《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依《議院法》第四十條,限政府三日內答覆。

立憲國家,立法行政,各有專司,而行政權力,能為直接發動,立法機關,雖為代表人民,恐未必事事如政府意旨,即難保不遭行政權之迫壓,以此之故,各國皆於憲法及《議院法》特定保護議員之專條。我國仿此,故於《約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議員院內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更於《議院法》第八條,規定惟院內得審查議員資格。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規定懲戒事件,必付審查,經院議決定,方能除名。蓋所以防院外勢力之侵入,保護議員言論身體之自由,俾得完全實行其職務也。今《約法》未廢,院法施行不由議院,政府擅以命令取消議員,果依何種法律?此需明白答覆者一也。

在政府以為所取消者,系國民黨籍之議員,而國民黨則與謀亂有關。不知黨中少數謀亂之分子,即可涉及於政黨,而既對於機關下處分,則非其個人更與謀亂有關,不能同時並及於黨員,而況其為議員乎?且法貴持平,罪需有證,政府既認該黨議員與謀亂有關,則依《約法》第二十六條,亦可執行逮捕,送交司法,審明定罪,議院決不曲庇亂黨,得罪全國。乃政府不依法逮捕,則此項議員,決非內亂,既非內亂,而暗行取消,禁此到院,則政府此種行為何所根據?所謂謀亂者又何以證明?此需明白答覆者二也。

尤可怪者,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致使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乃令內務總長速行令各該選舉總監督暨選舉監督,分別查取本屆合法之參眾兩院議員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是被政府追繳徽章證書被禁阻到院之議員,其資格為已消滅。不知議員資格之消滅,除死亡及辭職得許可者外,其他除名一端,無論為由於院外判決,為有罪之結果,或由院內之懲戒處分,依《議院法》第七十八條,皆必要經院議決定,議長宣告其候補者之得以遞補到院;依《議院法》第十三條,議員有缺額時,由院通知國務院,依《議員選舉法》以各該候補當選人遞補之。今此項被命令取消之議員,既未經院內除名之手續,法律上決難承認為議員出缺,即政府未得兩院通知傳來之候補當選人,亦決無從如額遞補。《議院法》經大總統公佈施行,政府與國會皆應遵守。國會而承認以命令取消之議員為資格消滅為非法,候補議員可以遞補國會為違法,政府不依院議決定,以命令除議員之名,並令候補者如額遞補是否為合法?此需明白答覆者三也。

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議員,而又不明其為有罪無罪,且直認為資格消滅,令候補者遞補,是雖對於議員之問題,然使此令有效,則今後無論議員犯罪與否,政府皆可隨時以命令取消,皆可隨意令候補者遞補,是國會即為不存在,而《約法》、《院法》一齊被破壞矣!今兩院因暴力禁阻議員到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已一月於茲。議案山積,不能整理,憲法草成,不能開議,中俄條約簽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