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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用。若兩者俱失,則何以厚民生,肅吏治,挽薄俗,救頹風?

乾隆十年九月丁丑,禮部侍郎秦蕙田奏:近日奸民慢抗官長,有因地方偏災,發賑稍遲,即搶奪村市,喧鬧公堂者。而無識之州縣,恐地方滋事,曲意優容。又或頑佃抗租,欺慢田主,有司聽其刁脫;其士民涉訟事件,或不明究是非,故直鄉民而不直紳士。若此之類,皆足以長刁風。

十月己酉,有人奏稱,近日民驕之處有二,一在工程,一在賑濟。赴工者領帑到手,私自潛逃;望賑者一有不得,鬨堂鬧市,因諭軍機大臣等:

此等之事,多由地方官辦理未善……如散賑一事,被災之始,或大吏踏勘,冀邀聲譽,每至以必不可得之數,虛為慰藉。愚民無知,信為實然。迨地方按例查辦,絕不如前,而鬨鬧之端起。

又或被災已重,待哺甚急,有司不能實時申報,以致民情惶怖,而鬨鬧之端亦起。

十一月,浙江巡撫常安奏覆:地方偶值旱澇,奸民挾饑民為護符,從中鼓惑,遂不免有鬨堂鬧市之事。上年辦理浙省賑務,親厘冒濫,訪拏百有餘案。得旨:所奏已得大體,“但尚須以忠厚惻怛之心,實力行之而已”。

十二月,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委員確查阜寧縣從前捏冒各戶,現有自行首繳者,有銷燬不敢赴領者。其舞弊捏造之書役地保,俱經查出,提訊究處。統計刪除捏冒大小口三萬二千有零。民情帖服。旨批:此非小弊,應重處若輩以示警。

甚至發生了因蠲免錢糧,鄉民“轉恃上恩”,欲將田租四六均分的事件。乾隆十一年八月壬辰,命督撫訓飭刁風,諭:

從前御史等條奏民風漸驕,不宜任其日熾,朕尚以此言為太過。今閩省刁民聚黨抗拒,高斌亦奏宿遷奸徒欲報全災,希圖普賑,挾制罷市一事。可知民氣日驕,洵屬不誣。朕乃蹈所謂莫知其子之惡矣,至於各省民情,固不無愚悍之處,亦緣各督撫謂朕保赤惠鮮,止知奉行德意,遂不覺漸流為姑息。不知父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