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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明末官制

第一百六十七章:明末官制

在這種情況下,朝廷裡面的六部就顯示了它們的作用了,他們每一個都是各自其職,都有具體自己的工作。

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選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朝官制分兩部分,選官制度和任官制度。明朝官制分為中樞、地方、軍事官制三部分。為了加強皇權,明太祖朱元璋廢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罷宰相職,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明首創的內閣則成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地方官制,明朝共設省、府、縣三級行政機構。軍事官制,明朝設錦衣衛,武官第一次掌有監察百官萬民之權。

明朝內閣,為明成祖首先確立。乃是明朝1402年(建文四年)至1644年(崇禎十七年)的皇帝諮政機構,此後權力逐漸增大,後形成為明朝行政中樞。內閣輔臣的人數為一人至七人不等,輔臣奉使出外辦事,多自稱閣部。明太祖廢除宰相。起初,內閣大學士只具有顧問身份,皇帝為最終決定的權力,而大學士很少有參決的機會。到明仁宗、明宣宗時期,大學士均因有太子經師的恩情,而得以累加至太子三孤身份,地位日益受尊崇。宣宗時期,朝廷事無大小,宣宗均悉數諮詢大學士楊士奇的看法而決定。

朱元璋攻下集慶路(今南京)時,設行樞密院,由自己擔任。又設諸翼統軍元帥府。後罷樞密院,改設大都督府,以朱文正為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事。下設司馬、參軍、經歷、都事,又增設左右都督等。吳元年因防權重,廢大都督不設,改以左右大都督為長官。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中、左、右、前、後),“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五軍都督府每府各有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及經歷、都事等官。都督府都督等官,後漸變為空銜。統兵之官,加總兵、副總兵、參將、遊擊將軍、守備等銜,始有帶兵之實權。

在京各衛,稱為京衛。京衛有上直衛、南京衛、北京衛等,各設指揮使司,有指揮使(正三品)、指揮同知(從三品)、指揮僉事(正四品)等官。京衛又設鎮撫司,有鎮撫等官。上直衛的親軍指揮使司有二十六個衛:錦衣衛、旗手衛、燕山左衛等。其中錦衣衛名為宿衛扈從,實則假偵事之權。

在外各省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為一省之軍事總機構。明朝在全國設十六都司,除十三省外,遼東、大寧、萬全等地亦設有都司。有都指揮使(正二品)、都指揮同知(從二品)、都指揮僉事(正三品)等官。

於各地設衛所,衛下轄千戶所,千戶所下轄百戶所。各衛、所皆統屬於都司;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指揮以下,官兵多世襲。

六部: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順序)

六部各設尚書一人,直接對皇帝負責,尚書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長)、郎中(司長)、主事

等。

吏部:負責官吏的管理,考核,升遷等

戶部:有十三個司,分別管理各地的收支與報銷

禮部:主管國家兇吉大典,教育與考試,招待外賓,宴勞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軍政(軍令由五軍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築、後勤、水利、製造等

六科:

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設督給事中(正七品)、左右給事中與給事中(從七品)。

給事中品級雖低,權利很大,皇帝交給各個衙門辦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登出一次,如果有脫拉或者辦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報告。六科還可以參與官員的選拔,皇帝御前會議,審理有罪的官員。最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還皇帝敕書的權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認為不妥可以封還,不予執行。

督察院:

直屬於皇帝的監察部門

下設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僉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分管每個省的檢查工作(當時中國分十三個省)十三道監察御史與直屬於皇帝的六科給事中統稱“科道“屬於言官範疇。

五寺:

五寺是五衙門的簡稱,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

大理寺:相當於今天的法院,是全國最高上訴機關。與督察院、刑部構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祿寺:主管宴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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