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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部分

衛所制的執行。

明代的衛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歷史屯田經驗,是一種寓兵於農,守屯結合的建軍制度。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

軍戶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

儘管如此,軍戶仍日漸減少。當時的兵部尚書龐尚鵬主張:“清查隱佔,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為目前急務”。

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原,本按照大明朝的衛所制度,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

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

如影響所有民間秘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他本來就是一名衛所兵,後來還是找人頂替之後,才逃離了衛所的。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

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

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

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

但明宣宗以後,衛所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這個目標逐漸難以達到。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就開始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四萬七千九百八十六人,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

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汙,迫害人民,使鄉里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竟達一百六十三萬三千六百六十四人,從此以後,大明朝開始有募兵之舉。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書王瓊上疏:“天下都司衛所每歲差去勾軍官旗不下一萬六七千名,計所勾之軍,百無一二到衛。有自洪武、永樂年間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軍戶,窩藏不回。”

嘉靖八年,桂萼公佈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

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下也有著直接的關係。

明朝初年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大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

嘉靖年間,有些衛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百分之七十左右。至16世紀初,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百分之八十,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實際上,到了嘉靖年間的時候,整個大明的衛所,都不再能夠承擔其本身的軍事職能了。各級軍官變成了地主,士兵們則全部都變成了農奴。

從這個時期開始,募兵制度就變成了一個常態。募兵制從此就成了大明朝的正規軍事體制。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因為朝廷不停的向各級衛所撥發軍餉。一方面,因為軍田的種植不用負擔國稅。所以,從總體上講,衛所計程車兵們(農奴)們的生活,基本上還可以過得去。他們雖然吃不飽,但是大多數人並不會徹底的餓死。

但是,這一情況,從萬曆年間開始徹底的改變了。主要的原因就是,小冰河氣候開始在中國大規模的爆發。

仔細的研究萬曆以後明代的歷史材料,就可以發現,從萬曆時期開始,中國大地上,不僅農民起義開始此起彼伏,各地衛所的兵變,也逐漸的變成了一種常態。

軍戶的人數是在不斷的增長的。衛所的土地總量不僅不會增加,而且在軍官和士紳們的吞沒掠奪下,還變得越來越少。再加上各種水旱災害不斷的爆發,糧食產量大規模的下降,這就導致,整個大明朝的兵變,變得越來越多。

就以楊守業的祖父來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