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而是人賦的,但這個“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國家,選舉權是人民透過憲法創造而不是國家透過法律創造的。憲法上的選舉權是作為制憲者的人民賦予個體公民的權利,而選舉法作為法律是國家實施、細化公民憲法權利的結果,選舉法本身並沒有、也不能“賦予”(只能細化)公民選舉權,公民的選舉權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作為制憲者的人民。人民是整體,公民是個體,人民由公民組成,人民是公民全體,因此選舉權是人民整體授予自己的每一個個體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是人民主權“化整為零”的一種表現形式。(未完待續。。)
正文 第二季 第十九章 永不停歇的舞蹈二
選舉權的主體應該是公民(或國民)而不是人民,許多國家憲法對此大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26條、法國憲法第3條、日本憲法第15條、韓國憲法第24條、中國憲法第34條等都作了這樣的規定。∷頂∷點∷小∷說,。。 ;選舉權作為一種權利與其他權利的不同點之一是它有“聯合行使”的特點。選舉權屬於公民個人,但選舉結果是由許多公民投票共同決定的,單獨地看一個人的投票不可能產生選舉結果,只有無數公民同時投票才能產生代表,這與公民行使其他權利時通常是個人行使(如財產權、勞動權、人身權等),並且這種個人行使能夠直接產生相應的結果明顯不同。
在選舉中公民有時僅僅是作為個體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時候他們會結成聯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黨、社會團體在選舉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民決不是為獨立的個體而生存之個人的機械的集合,而是經濟上,社會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種種階級,集團,及其他勢力單位的結合。”
但選舉權仍然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是個人在投票而不是集體在投票,選舉權的主體是個人而不是集體。無記名投票是現代民主選舉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目的就是保護選民能夠真實地反映自己的意願,排除外界的干擾和壓力(包括自己所在的整體對自己的壓力),個體的選民在投票時可以與自己所在的政黨、社團或其他組織保持一致,但也可以不保持一致。他們可以聯合起來共同投票,也可以作為個體單獨投票。
他們聯合起來會使自己的一票更有力量。但這隻能說明政黨、社團或其他組織對個人投票的影響力,它們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左右選舉結果。但並不能說明它們是選舉權的主體,它們的作用仍然要透過公民個人行使投票權才能發揮出來,它們可以影響、但永遠不能代替公民個人去投票。
選舉權不僅與人民主權聯絡密切,而且與國家權力也息息相關,選舉權直接產生出國家權力的載體——國家機關。
從某種意義上說,選舉權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橋樑,沒有選舉權,國家權力的大廈便無從建立。選舉權行使的結果是產生了一個國家機關(議會),但這種選舉只是選出“權力人”。並不是決定“權力”本身,人民代表的權力並不是來自人民的選舉,而是來源於憲法。因此選舉權與國家權力並沒有直接關係,而只是與國家權力“人”有直接關係(產生他們)。
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係是間接的,是透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有了權力人,權力才能被行使。
“選舉並不制定政策,選舉只決定由誰來制定政策。”
選舉權重在選“人”而不是決定“事”,雖然這兩者之間不是完全沒有聯絡。我們選張山而不選李四,不僅是因為張三的人品和能力比李四好,而且因為我們瞭解並贊成張三的思想和見解,同意他的政策和措施(這是他在選舉中應該告訴我們的)。我們選他實際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透過他維護和實現我們的利益。因此公民的選舉不是使國家權力合法化,而是使某一個國家機關的成立和存在合法化,使國家權力合法化的是憲法的授權。
國家權力機關由選舉而產生。但這並不是公民轉讓選舉權的結果,選舉權沒有被轉讓。它仍然屬於公民個人,只是暫時被凍結起來了——在它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選出了某個國家機關)後。它暫時停滯而留待下次選舉時再啟動。但這只是選舉權被凍結而不是選舉權被轉讓,議會的權力不是公民行使選舉權的結果,而是人民立憲時轉讓自己權力(決定權)的結果。
尼歐,你的意思是,擁有最廣大人群的首陀羅種姓可以透過自己選票,來選舉出剎帝利和婆羅門?
不,不是這樣,婆羅門擁有對《溼婆法典》的唯一解釋權和最終解釋權。婆羅門急忙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