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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部分

的一面看,由於公社管得過多過寬,造成機構膨脹,體制僵化,而分配製度又過於平均,使社員生產積極性不高。使每個勞動力的實際農業生產率都在不斷下降。越到後來,就越是明顯。

不過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在天朝建立之初,百廢待興,經濟發展緩慢,生產力水平落後,全民文化素質低下的時代,人民公社制度確實起到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農村的初級醫療服務、普及教育、農業水利化、機械化等等都在這一時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只不過到了國家秩序穩定下來,生產力和文化素質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之後,人民公社制度的侷限性也就一步一步放大起來。一直到了不得不取消的地步。

可以說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取消,都是歷史的必然,不存在對錯的問題。

不過在人民公社體系下權力的高度集中,對人力物力的強大支配力,對農業基層的有效控制力,對商毅現階段的發展來說是極有吸引力的。可以說在現階段裡,人民公社制度在理論上還是利大於憋的。而且在另一時空裡天朝建國之初,生產力水平比現在也高不到那裡去,因此當時能實行人民公社制度,現在也能實行。當然人民公社制度是否真的有用,還是要看試行之後的效果。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同時商毅並不打算完全照搬另一時空裡的人民公社制度,畢竟他看中的不在於農業生產而是民政管理,只是希望人民公社制度可以有效得把農村的行政、民生、治安、教育、軍事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能夠有效控制,又完全依附於自己的農村基層組織。而且為了改進人民公社制度使農業生產率不斷下降。商毅也和眾人討論,並結合後世的一些修改,而制定出的新人民公社制度。

首先商般確定,人民公社制度是一個全新的農村基層行政,在體制上接受商毅屬下的民政司的領導,而在具體事務上接受各個專業司的領導。人民公社行政上隸屬海鹽縣管轄,但在公社成立之初,仍然將甴民政司直接管理,以後再移交,主要的具體規定有:

一、這個人民公社定名為第一人民公社,將馬家寨改名為馬家村,成為第一人民公社的機構駐地。公社管理體制採用三級管理:公社-村-社員小組。社員小組是最基本的單位,每十到十五戶組成一個小組,組內有正副組長,負責政令的傳達、督促,對社員的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管理。

村為高一級政權,每村的人口必須達到三百戶以上,五百戶以下,戶籍不足,則以就近的原則,與其他的村子合併,設有村委會,設村長一人,副村長一人,文書一名,村委會下設生產大隊、民兵組、婦女組、牲口機具組。管理全村的生產組織,派工管理,民兵訓練,統一使用大型農業機具和牲口。

村委會由本村自行選舉產生,毎戶一票,三年一換。換屆將在公社的監督下進行。每年對村委會進行一次信任投票,達不到六成票數,即重新選舉村委會。

公社最高階行政單位,設有社部、財務科、生產科、宣傳科、民兵隊、婦聯、衛生站、學校等一系列行政和科教文衛部門。公社的管理人員均由民政司指任,以後將逐步移交給地方縣政府管理,不過目前還缺少足夠的專業人員,只能逐步完善起來。

二、公社採使用者籍制度。以戶為基本單位,生產、分配、稅收也都以戶為單位,單身漢也要自立門戶。註冊人口無論男女老少都稱為“社員”。社員中十八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和十八至四十歲的女性,稱為全勞動力。十三至十七歲、四十六至六十歲的男性和十三至十七歲、四十六至五十五歲的女性,稱為半勞動力。不在此年齡段內的稱為輔助勞動力。

社員在公社內,將享有住房、上學、醫療等免費權利。但也為出工、參加民兵、入伍參軍等義務,在原則上,每個半勞動力和全勞動力男女,除非招工、參軍或者上學,都必須參加公社的指定派工,在出工期間,社員的飲食都由公社負責,異地出工,還將提供住宿,並根據用工情況,給予相應的工資。如果輔助勞動力願意參加派工並能完成的,同樣可以獲得工資,但是對出工不做具體規定。

非出工的時間;社員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公社不予干涉。

三、重新丈量土地,重新分配,每戶以四口人的標準,將分配三十畝的基本土地,毎多一個全勞動力可贈加兩畝,多一個半勞動可贈加一畝,但以三十六畝為上限。不足四口人標準,以四口人計算,家中人口較多,可以分家增立戶藉,獲得分配的土地。但同時也規定,在分家時候給予土地的只限於已婚夫婦,單身男女分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