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具體到每一個人,那就是撕心裂肺了。就像一名在北非戰死的英軍士兵的父母,在兒子的墓碑上寫的一段話一樣:“對於世界,你只是一名士兵;但是,對於我們,你是整個世界。”
此前的國際法體系裡,對於戰爭罪行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對於戰爭罪犯的懲罰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當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作為戰勝國的協約國一方想要對以德國皇帝威廉二世為首的德國領導層追究戰爭責任的時候,就發現他們居然處在一個無法可以的尷尬境地。而且,他們最想抓的人——退位的德國皇帝威廉二世在戰爭結束之前就出逃到了中立國荷蘭,荷蘭政府也不願意把他交給協約國。最後這件事情就只能不了了之。
1928年,世界各主要國家在法國首都巴黎簽訂了《非戰公約》,曰本也是締約國。公約明確規定不得把戰爭當作實施政策的工具,認定發動侵略戰爭的行為是犯罪。1923年國聯曾起*《互助公約》,指出侵略戰爭是一種國際犯罪;1924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議定書》也認定侵略戰爭是國際性犯罪。同時根據同盟國家剛剛公開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六條“欺騙及錯誤領導曰本人民使其妄圖征服世界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第十條)“對於戰爭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的規定,在戰爭之後追究曰本戰犯的戰爭責任,是同盟國必定會去做的事情。
在劉建業後世的記憶裡,正是出於這個目的,同盟國在戰爭勝利之後組織起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東京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數十名策劃和發動戰爭的軸心國的甲級戰犯進行了長達數年的審判。東京和紐倫堡兩個國際軍事法庭一致確認了發動侵略戰爭和違反人道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因此判決表達了世界各國人民的意願。兩個判決,不僅制裁了德日主要戰犯,而且給了此後企圖發動侵略戰爭的人以強有力的警告。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一條:“依照……協定,應設立一國際軍事法庭,以公正並迅速審判及處罰軸心國之主要戰爭罪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一條:“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之設立,其目的為公正與迅速審判並懲罰遠東之主要戰爭罪犯。”這些首要的或主要的戰爭罪犯有時又被稱為“甲級戰犯”;他們都是當年納粹德國和法西斯曰本政府中對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侵略戰爭負有最高或主要責任的人物。這些人對於國家侵略戰爭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戰爭的進行是起過重大作用的。
對於這類主要戰犯或甲級戰犯由正式組織的國際法庭依照法律手續加以審訊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在這以前,一個戰敗國的領導人物,即使他們是發動侵略戰爭的元兇巨魁,一般都是逍遙法外的,從來沒有受過法庭的審判和法律的制裁。
誠然,在歷史上,一個國家的元首或政府顯要在戰爭中一旦落在敵國手中被殺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屢見不鮮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崙一世被英、俄、奧、普等戰勝國流放在聖赫勒拿島終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並沒有經過任何國際法庭或國內法庭的審判。用法律去制裁戰敗國領導人之事,確實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一個新創舉。
但是,東京審判在消除曰本軍國主義的政治、經濟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時也有許多明顯的缺點。遠東法庭在懲處曰本戰爭罪犯和消滅軍國主義勢力上是不徹底的。主要表現在,一是作為曰本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元首和軍隊最高統帥的天皇沒有被追究戰爭責任;二是美國從本國立場出發,主要追究的是對美太平洋戰爭的曰本戰犯;三是在審判後期,美國出於自己遠東政策的需要,放鬆了對部分重大戰犯戰爭責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佈釋放19名重要戰犯,1950年又在刑期終了前釋放了所有曰本國內在押戰犯。其中被稱為“滿洲之妖”的岸信介還於1957年出任曰本首相,其內閣成員半數為曾被清洗的戰犯。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東京審判應達到的效果,使戰後對曰本軍國主義和戰爭犯罪的清算並不徹底。
而其中最大的遺憾在於讓天皇裕仁逃脫了戰爭責任的追究。梅汝璈指出:“在第二輪的審判過程中,我們得到無數的證據,足以證明他(曰本天皇)即使不是曰本侵略戰爭陰謀的發起人之一,至少也是一個消極的陰謀的參加者。這一點,即足夠構成他從犯的罪名。”事實上,參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的多數法官包括庭長韋勃也認定曰本天皇裕仁有罪。但是,由於當時的美國政府根據自己全球戰略的需要,制定了對天皇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