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過失殺者,各勿論。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門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關於立嫡子《大明律?戶律?戶役門》規定:“凡立嫡子違法,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大清律?戶律?鬥毆》同樣規定了“一妻”相對與妾的優勢地位,“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過失殺者,各勿論。”
以上所述,就是對中國古代“一妻”地位維護的歷史考查,主要集中於秦、唐、明三個朝代。這三個朝代分別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早期、中期、和晚期,將目光集中在這三個朝代,能更全面的反映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維護“一妻”地位的歷史全貌。
二。維護“一妻”地位的價值分析
對“一妻”地位維護的探究,不能僅限於歷史考察。歷史學的生命在於給現實以啟示,筆者在此的歷史考察,並不是為了複述歷史。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確認了“一男多女”的家庭組成。筆者探究“一妻”地位的維護包括形式和實質兩個方面。形式在於數量,實質在於特權(主要是家庭內部)。由此基點出發,在以下論述中筆者將圍繞價值探究“一妻地位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