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攜帶之物品主要有9大類,不過最核心的有4大類:
第一大類是武器彈藥、刀具、炸藥;
第二大類是軍用望遠鏡、光學儀器、相機等;
第三大類是珠寶、金子、藝術品;
第四大類是股票。
這四大類之所以重要,涉及到了軍事和國家財產,如果俘虜偷帶這些物品,輕則沒收,重則審訊扣押。
其餘的5大類雖然比較日常,但依然出示了明確的規定。
比如總第五大類對於鋼筆和手錶也有限制,每個成人如果有的情況下,只可攜帶一支筆和一塊表。
總第六大類是對奢飾品的限制,比如一個底層俘虜士兵帶著貴重的奢飾品,這與身份不符,是不允許帶走的。
總第七大類是對菸草的限制,包括雪茄等,每個人不能攜帶超過一個人正常所需的數量。
總第八大類是對食物的限制,一個人在一定路程之內需要多少食物,是有數額限制的,超額也是不允許的。
總第九大類是對衣服的限制,攜帶的衣服數量,在可攜帶物品中已經詳細列明,因此是不能超標的。
這些要求看上去苛刻,但別忘了這是對待戰敗國侵略者的態度!仍然保證了他們的基本衣食,已經很大程度彰顯了神龍國人民的寬大胸懷。
從神龍國地區回來的腳盆雞,幾乎都是大包小包的行李,裡面裝著被子、衣服、食物還有現金;而從其他地區遣返的就渾身光溜溜的,衣衫襤褸、面黃肌瘦,就像一個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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