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的新聞圖片,因為主觀思想就是介紹公園的出租小車和遊人的小孩坐小車。
那麼,記者的小孩和記者熟悉的小孩坐上小車是不影響圖片的新聞性和真實性。在圖片的說明上也是介紹北海公園有了出租小車和出租的價格,小孩在玩小車,沒有寫明某某遊人的小孩坐著什麼小車。
我的看法不能說是虛構、擺佈。
有關此事的討論一直進行到這一年年底。到底討論的範圍有多廣,對於其他新聞媒體及其他新聞從業人員有何影響,在沒有做細緻的考證前,很難下結論。1956年12月29日新華社出版的第72期《對攝影報道的意見》“問題討論”文章——《記者在客觀事物面前》後有一個“編者按”,算是對這件事情畫了個句號。“編者按”的第一句話便是:
“北海兒童車”一稿的討論到此為止。
以“編者按”的方式為一次討論畫句號,足以說明這次討論在新華社內部的分量。“編者按”以“我們的意見”(實則為總社的意見,至少也是攝影部代表總社的意見)作為總結:
這張照片從事實本身來說不是“虛構”。但是記者對這次新聞的採訪,不在新聞的事實中挑選事例,而把自己的家屬當作“理想”的拍攝物件是不恰當的。這種理想只能導致肆意的擺佈。
在署名“樹喤”的總結文章——《記者在客觀事物面前》中,對杜的“報道態度”和“方法”進行了總結,結論是,杜以這種方式拍攝新聞照片“是不恰當的”。
*同志發現這個事實後,沒有很好地採訪,而輕易地給自己的孩子租了兒童車,以此作為表達主題的拍攝物件,追求合乎“理想”,是很不恰當的。
作為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