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它是在1970年作為對現有儲備資產的補充手段而發行的。因為當時預計到,如果不採取這樣的措施,那麼國際儲備量的增長就難以滿足對它們的需求。特別提款權由一些國家持有,作為其儲備的一部分,當它們的國際收支發生困難時,就象黃金一樣可轉換成貨幣。從那時起,特別提款權的特徵和性質,與它所在的整個體系一樣,已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在特別提款權的演變過程中,1974年是特別重要的一年。在這以前,特別提款權是透過美元與黃金的平價,按一定數量的黃金確定其價值的。但到1973年以後,美元和黃金的平價不再被遵守,而美元和其他貨幣的價值都允許浮動。在新的受管理的浮動體制下,人們希望特別提款權的交換價值具有穩定性,而這正是各單獨幣種所缺少的。為此,從1974年起,特別提款權按照在國際貿易和交易中使用最廣的“一攬子”貨幣來確定價值。這樣,在它的儲備中持有特別提款權的那些國家,就不大會像那些只持有一兩種貨幣的國家那樣,由於匯率變動,使他們的進口價值以及儲備價值相應地急劇變化。
同樣在1974年,國際貨幣制度改革委員會(二十國委員會)建議,特別提款權應成為國際貨幣體系中的主要儲備資產,並在1978年把這個目標列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協議條款》中。由於特別提款權是由透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活動的國際社團,按照協議的手續,為達到協議的目標而發行的國際資產,就使它能較好地為這些目標(特別顯著的是全球清算條款)服務的主要儲備資產之一。但是,大家認識到,如果特別提款權變得如此重要,就不應當僅僅在國際收支發生困難時才使用,而應像其他儲備資產(特別是儲備貨幣)那樣,具有同樣廣泛的用途。特別提款權的利率原為年利1�5%,也就不得不提高到接近於其他儲備貨幣所能達到的水平。
分配
目前,所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都是特別提款權體制的參加國,因而有資格分配到特別提款權。當斷定存在著對補充現有儲備資產的長期需要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按會員國的份額比例將特別提款權分配給各參加國。自1970年至1972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立了95億特別提款權,分配給112個會員國。197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同意總裁的建議,認為由於各國的國際貿易額水平增高,因而需要增加它們的儲備,而且認為這一增加的趨勢將繼續下去。因此,在1979、1980和1981這3年中,每年分配了40億特別提款權,總數達到210億。在1981年末,有160億特別提款權為各參加國所持有,另有50億特別提款權則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總資金來源”賬戶內。這種再分配扭轉了特別提款權的持有數在總儲備中所佔比例的下降趨勢。特別提款權持有數佔總儲備的比例,1972年末為5�9%,1978年末下降到2�9%,到1981年回升到4�4%。
1981年6月,總裁向理事會報告,他不能再提出取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員國廣泛支援的進一步分配特別提款權的建議,當他一旦能取得這樣的支援時,將立即提出建議。在1982年5月的會議上,臨時委員會要求執行理事會繼續努力取得一致意見,以使總裁能制定一項有關特別提款權在近期內的分配方案。
特別提款權的秘密(2)
定值的“一攬子”貨幣
在1974至1978年間,特別提款權改用包括16種貨幣的“一攬子”來定值,以抵消單項貨幣匯率經常發生的反覆浮動對它的影響。然而,1978年以後,採取了一些行動,擴大了特別提款權的用途,使其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外的民間記賬單位。1981年,“一攬子”的組成簡化了,即把16種貨幣改為5種主要貿易國的貨幣(無論在“一攬子”方法初次使用時,或其組成改變時,應注意保證特別提款權的價值在變動前後的連續性)。
在“一攬子”辦法下,特別提款權的價值是按多種貨幣的固定數額的總和估定的。為了保證特別提款權匯價的最大穩定性,在1974年使用的選入“一攬子”的貨幣的標準以及1978年複查“一攬子”的標準是:這種貨幣必須是在國際貿易和支付中使用得最廣泛的。每種貨幣在“一攬子”中所佔“權”數,既要反映它在貿易中的重要性,也要反映它在金融市場中的重要性。
當不同貨幣在世界貿易中的重要性發生變化時,有必要對“一攬子”中的貨幣組成進行復查和調整,以反映不同貨幣在世界貿易中的重要性。因此,1974至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