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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及其所蘊含的根本的非暴力精神已經有了一個概略的印象,下面我們試具體聯絡與本書相關的材料,來對一些可能容易引起誤解或混淆的問題作一些說明。

第一,“公民抗命權”是一種特殊的“違法行為”,它是一種出自“善意”“良知”或者說強烈的“正義感”的行為,至少行為者主觀上是如此認為,也得到相當多的人的如此承認。但即便如此,它又確實仍是一種違法行為,確實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法規或政令。所以,馬丁·路德·金等領袖在發動這種鬥爭時是不無猶豫的。當然,他也不是要推翻整個法律體制或政府,他甚至試圖更忠誠於他所理解的“憲法”或“憲法精神”,他始終是一種改革而非革命,更非旨在奪取政權的暴力革命,亦非具有絕望情緒的恐怖活動。這是馬丁·路德·金始終強調的。

第二,抗議者之所以採取這種違法行為,而不是在守法的框架下尋求問題的解決,常常是因為違法者覺得在法律的框架內已很難解決問題,或者說需要曠日持久的時間和程式,已經讓人很難等待。這還意示著,在一個法律基本上能夠順應民意的社會里,抗議者常常並不是處於多數,而是處於少數,而多數對於這少數感到的痛苦常常並不能完全感同身受,因而容易流於麻木。所以,抗議者希望透過某些相對激烈的行動、透過像我們上面所說的“集體違法”行動來刺激多數,來喚起他們的正義感,而絕不是要把對方消滅。

具體到馬丁·路德·金所開展的鬥爭,那就是,他以及追隨他的人們,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並不代表多數,而只是少數,他所面對的對手,甚至可以說也主要不是美國聯邦政府,而是普遍的南方白人,這些人在南方許多地方居於多數,在市議會中佔據支配地位,其中一些人同時還是權力機構的執掌者或執行人。這些人代表著另一種“民意”,是一種甚至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居於多數的“民意”,這種“民意”不僅是地方政府要優先考慮的,中央政府也不敢小窺。所以,我們可以感受到馬丁·路德·金所遭受到的巨大壓力,這種壓力就來自這一“多數”──其中包括麻木、冷淡的多數人和一些激烈的少數人──像爆炸、刺殺、恐嚇大致就是後者所為。

第三,所以馬丁·路德·金及其運動成員確實需要一種很高的精神、意志、理性和訓練,其中包括相當重要的一種自我剋制力和妥協精神,比如說在某些時候停止示威一天,這並不只是作為一種鬥爭策略來使用,而是源自一種根本的、對人性的深刻認識,認識到人性的某些基本缺陷,認識到正義的抗議者自身也同樣還有陰暗面,因而即便是對罪惡,也主要是“罪其行而不是罪其人”。

第四,從本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公民抗命權”運動要取得成功,不僅需要抗議者的相當廣泛有力的組織;需要具有卓越判斷力和堅強意志的領袖;需要恰當的鬥爭策略,還需要具有兩個很重要的外在條件:其中一個是立憲體制和法治,這意味著對手接受法律,遵循可以預知的遊戲規則。在這一意義上,你有什麼樣的對手確實至關重要──至少對於這種運動取得成功至關重要,抗議者也可由這一法治得到保障。比方說,一個個被捕的“公民抗命權”的參與者只要交了保釋金,就可以輕鬆地微笑著離去。另一個就是強大而自由的、獨立於政府的、多元和開放的新聞媒體,這還意味著媒體和輿論也不僅僅是順從多數,更不是順從權力,而是要遵循真實甚或追求某些直覺到的道德真理。在伯明翰的鬥爭中,馬丁·路德·金組織少年學生違反禁止令連日示威,開始警察還未使用暴力,只是執法捕人,但當這些少年示威者一天天持續湧現,監獄也人滿為患時,就開始發生警民流血衝突了。而當聞風雲集的新聞記者將實況、照片向全國報道;看到少年們捱打,一時間全國譁然。此外,還有時機也起了作用,1963年是由年輕的民主黨人肯尼迪擔任總統,這對開展民權運動,爭取透過民權法案是有利的。馬丁·路德·金入獄時,肯尼迪甚至親自打電話給他的妻子給予安慰,併為改善馬丁·路德·金在獄中的處境進行干預。

第五,在某種意義上,這一切都可以在法律的意義上來理解,基本的觀念還是法律,或更準確地說,是憲政和法治:抗議者的組織得以存在、發展和壯大有賴於健全的法治;真正合格的領袖得以湧現,群眾經過理性的節制和訓練而得以成熟,也有賴於健全的法治;而這種運動最終能夠取得成功,也同樣有賴於健全的法治。而對成功的理解,鬥爭的直接目的也是透過民權法案,而一旦透過立法,權利也就確實能得到保障。如此艱難爭取得到的法律不會是一紙空文。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