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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的精神力量之強大,恰恰是他和甘地、曼德拉等所代表的非暴力抵抗的精神力量之強大。而這種精神,往近處可以追溯到托爾斯泰和雨果,往遠處可以追溯到人文主義的許多偉大思想家,究其本源,還可以追溯到各大文明的創始性人物耶穌、蘇格拉底、佛陀和孔子。當然,我們已經看到,就馬丁·路德·金來說,他的這種精神之強大,是來源於他的基督教信仰。但他認為基督福音不是個人精神的福利獎券,而是社會公義的實踐要求。但在爭取社會正義的鬥爭中,他認為“愛心是我們惟一的武器”。他說:“‘愛你的敵人’……是指聖經希臘文的agape(聖愛),是無視敵友親疏、仿效上帝的無私博愛。”這種愛有一種最根本的神學肯定作為存在基礎,即“上帝就是愛”。

正因為如此,他可以強大到不在乎勝利與否的地步──他領導的運動參加者要遵守的“非暴力十誡”中有一條是“要爭取正義與和解,而不是爭取勝利”。這令人想起林肯的名言:“我關心的不是事情能否成功,而是事情是否正當。”

也正因為如此,他可以強大到視“受苦”為“救贖”,甘願自己流血犧牲的地步──他說:“要爭取自由,必須付出流血的代價,而流的血必須是我們的鮮血……無辜受苦是有救贖力量的,它可以取代欺壓者與受壓者雙方苦毒怨恨的悲劇結局。”這更令人想起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受難。

這種來自信仰的精神之強大,在馬丁·路德·金爭取社會正義的鬥爭中,就表現為一種道義上的強大或道德上的自強。為他在複雜的處境、艱難的鬥爭和內心的矛盾中提供了堅如磐石的基礎的,正是這種道德自強的力量。這種力量對於任何爭取社會正義的鬥爭來說,是經費的或經濟的、武器的或武力的力量都不可比擬的。

馬丁·路德·金已經去世33年了。但是,這本書所提供的他的言行,對於當今的世界來說,不是仍值得思索嗎?這些言行所樹立的崇高榜樣,對於當今的人類來說,不是仍值得效法嗎?

(選自《我有一個夢想》,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版)

二、關於“非暴力反抗”(何懷宏)

為了讓讀者對這一概念有一較完整的瞭解,我們首先回顧一下羅爾斯對“非暴力反抗”的定義。他將“非暴力反抗”定義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透過這種方式的行動,一個人訴諸共同體多數人的正義感,宣稱按照他們經過深思熟慮的觀點,自由和平等的人們之間的社會合作原則此刻沒有受到尊重。”

羅爾斯對這一定義的解釋如下:

1.它是一種違法行為,雖然是出自良心的違法,但卻還是違法。並且,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抗命權”──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也包括間接的“公民抗命權”──如透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而表達自己的抗議。

2.它是一種政治行為,是向擁有政治權力的多數提出來的,是由一些政治原則而非個人的道德原則和宗教理論來指導和證明的,它訴諸的是那個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3.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

4.它是一種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他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透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

馬丁·路德·金也曾對他領導的“公民抗命權”運動的基本原則“非暴力反抗”(nonviolentresistance)作過詳細說明,他認為這一“非暴力反抗”的6個特徵是:

1.它並非消極,而仍是反抗,且從根本上說是強者的手段;

2.它不尋求打敗或羞辱對手,而是要贏得他的友誼和理解;

3.它抵抗的目標是指向邪惡本身而非在行這種惡的人;

4.非暴力反抗者願意接受痛苦而不報復,接受對方的打擊而不還擊;

5.非暴力反抗者不僅避免外在的物質暴力,也避免內在的精神暴力,即不是恨,而是愛對方。這裡的愛不是愛慾,也不是友誼,而是指一種冷靜、理解、善意、尋求儲存和創造共同體的愛;

6.非暴力反抗者深信世界是站在正義一邊的,深信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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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對馬丁·路德·金所領導的“公民抗命權”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