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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部分

光緒本來以維新變法失敗為由,認為不急於成立內閣,但地方督撫們不約而同的都選擇了先沉默,加上康有為、粱啟超回國後,聯合禪嗣同等維新派全力支援成立內閣,迫使光緒不得不讓步。

六月二十日,光緒正式下詔書,宣佈實行君主立憲制,任命王辰浩為內閣〖總〗理大臣,並組織內閣,繼續推行改革變法事宜。

光緒要求王辰浩繼續變法維新,實際上是計劃讓王辰浩去跟各省督撫們火拼,以此來阻撓變法。此時的光緒已經沒有了變法的心思,而是一心想給王辰浩找麻煩,最好讓王辰浩放棄這個內閣〖總〗理大臣的職務。

王辰浩自然不會上光緒的當。詔書下達後,王辰浩立即將王士珍等直隸總督府的小朝廷機構主要人員盡數調到北京。

王辰浩並不急於開罪各省督撫,而是先在〖中〗央進行改革,原先康有為等人提出的責任內閣制被王辰浩否決。責任內閣還是對皇帝負責,光緒試圖想透過責任內鬧來控制政權,這是王辰浩決計不允許的。

由於王辰浩掌握了京畿直隸軍政大權,康有為等人也無法左右王辰浩的決定,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光緒成為名符其實的無權皇帝了。

王辰浩同手下人商議過後,決定在〖中〗國曆代三省六部制基礎上,參照美國三權分立制和英國君主立憲制下的相關國家憲法,棄其糟粕取其精華,打造屬於〖中〗國自己的並具備現代意義的國家制度。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稽核與貫徹執行。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做過一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調整和補充。

王辰浩認為,西方的政治制度大體上都是根據〖中〗國古代的政治體制演化而來,因此沒必要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但是西方政治制度中很大一部分是先進的,符合當前〖中〗國的政治需要因此這部分制度予以引進。整體上本著取其精華棄其糟粕的構想來打造〖中〗國特sè的政治制度。

王辰浩在三省六部制的基礎上提出五省九部制,五省九部,意為九五之尊,象徵國家最高權利。五省分別為立法省、司法省、行政省、

監察省和廉政省。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提名選舉產生的帝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理大臣: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監察權屬於帝國合法公民,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帝國五省實施監督,防止權力腐化。廉政省以帝國廉政公署作為主要權利機關對帝國官員實施監督、反腐、倡廉,是對監察省的權利補充和牽制,防止監察省自身權利腐化。五省中立法、司法、行政三省是行駛國家職能的主要機關三者相互牽制制衡。監察省和廉政省是對其他三省的監督和檢查,同時監察省和廉政省之間又相互監督,不至於腐化變質,即達到明朝初期的東廠的職能,又防止像明朝中後期東廠腐化的現象發生。

根據五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理大臣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理大臣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理大臣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透過彈劾案撤換〖總〗理大臣,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理大臣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彈劾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廉政公署官員:〖總〗理大臣對國會透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1〖總〗理次大臣兼任參議院議長1〖總〗理大臣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院法官,廉政公署法官等在〖總〗理大臣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

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佈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

九部分別為司法部、外交部、財政部、內務部、教育部、國防部、

交通部、商貿部、農工部。

大部分部門同歐美列強國家的部門職能差不多,只有個別部門融入了王辰浩那個時代的思想。例如國防部一詞首次提出,統和陸軍、

海軍和空軍,統一管理全國武裝力量的建設工作,如武裝力量的徵集、

編制、裝備、訓練、軍事科研以及軍人銜級、薪給等。國防部的工作由具體交給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分別辦